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22〕46号)(以下简称《污染防治规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按照中央关于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畜牧业转型升级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取得了较好成效。但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深入推进,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问题频发,舆情信访问题较多,畜禽污染防治工作与老百姓的期盼有一定差距;《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7年7月)、《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2019年1月)、《长江保护法》(2021年3月)相继发布,对长江保护提出更高要求。2017年我省发布的《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17〕29号)未将畜禽养殖户纳入管理。
在此背景下,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修订了《污染防治规定》,一方面增加了畜禽养殖户的表述及规模划分标准;另一方面明晰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也对养殖户的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提出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管理要求。
二、文件的内容及修订有关情况
《污染防治规定》修订继续沿袭原规定框架,分为4个章节。第一章总则,指出了本规定的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和信息公开事项。本次修订主要是增加了畜禽养殖户的表述并对其规模进行了明确,补充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第二章污染预防,重点对畜禽养殖项目源头控制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控制进行了规定。本次修订主要是增加了畜禽养殖户台账管理、排污登记、畜禽养殖户粪污治理内容,修订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条款的内容。第三章污染防治,重点对畜禽养殖项目产生污染物后的控制进行了规定。本次修订主要是更新粪肥还田相关要求和畜禽养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款内容。第四章监督管理,重点对畜禽养殖项目建设前、中、后各时段、各方位的监督管理做出了说明。本次修订对监管执法条款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解决了以下关键性问题:
一是将畜禽养殖户污染防治纳入管理范围。明确指出畜禽养殖户的污染防治要按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的标准。国家对于养殖户养殖规模没有统一的标准,经与各相关部门沟通,并征求各地市州人民政府意见,采纳国家最新发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1〕465号)中养殖户的划分标准,给出主要畜种畜禽养殖规模划分标准。
三是明确各方污染防治责任。明确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指导与服务,指导畜禽标准化养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及废弃物处理设施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