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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制度 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2022-09-13      来源: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内容摘要: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制度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就《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
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制度
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就《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9月7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修订后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新制定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四个《办法》”)。其中,《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近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就四个《办法》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四个《办法》制修订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动物诊疗、检疫、防疫条件审查及兽医管理等工作都是动物防疫的重要环节。现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分别制定于2008年、2010年,对规范动物防疫活动管理、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动物检疫工作量大幅增长,动物诊疗新业态发展迅速,执业兽医考试、相关场所选址评估等改革加快实施,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需要予以修改完善。2020年6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通过推动修法改革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方式,允许兽医相关专业高校学生在校期间报考、考试合格的毕业时即取得执业资格。同时,取消执业兽医注册和乡村兽医登记许可,降低了就业门槛,只要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备案即可执业,具有兽医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的人员备案即可担任乡村兽医。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调整并强化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检疫等制度规定,设立官方兽医任命制度,调整执业兽医报考规定,鼓励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转变。
  为适应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和改革要求,并与上位法的规定相衔接,农业农村部成立起草组,对五个原有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两个规章合并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形成了新公布的四个《办法》。
 
  问:本次修订对规范动物诊疗活动管理作了哪些新规定?
  答:《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了动物诊疗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进一步明确界定了动物诊疗活动范围。针对三种类型的动物诊疗机构,即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分类设置了许可条件。一是规定了动物诊疗机构在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二是规定动物诊所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并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三是规定动物医院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以及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四是规定动物诊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名称。
  同时,《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在强化诊疗管理方面也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主要包括明确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推行许可网上办理,优化办事流程;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增加了互联网诊疗活动、学生实习和实践教学活动相关规定;规范了病历类型、记载内容和处方笺的格式、保存要求。
 
  问:在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和要求?
  答: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细化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备案规定。一是调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将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十年以上的乡村兽医纳入报考范围。二是明确考试类别和科目,考试类别分为兽医全科类和水生动物类,包含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门科目。三是完善备案要求,将执业兽医注册和乡村兽医登记均修改为备案,规定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备案成为乡村兽医。四是允许多点执业,规定执业兽医可以备案多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兽医可以在备案机关所在县域的乡村从业。
  在此基础上,本次修订新增了多项管理与服务措施。一是建立完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从业活动监管,提高备案效率。二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要求兽医行业协会为兽医人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三是制定实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计划,鼓励兽医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四是对执业助理兽医师的诊疗活动范围作出细化规定,允许执业助理兽医师在乡村独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壮大乡村动物诊疗力量。
 
  问:本次修订对动物检疫制度作了哪些强化和完善?
  答:《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强化基层动物检疫力量、优化工作机制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有关技术支撑,对受理输入无疫区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的机构作出调整。增加了“官方兽医”专章,明确官方兽医的资格条件、任命程序、培训和考核要求,强化了从事动物检疫工作人员的保障和奖励规定。
  本次修订调整完善了从检疫规程制定到申报受理、实施检疫等环节的多项制度。一是规定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动物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对象、检疫范围和检疫程序。二是完善动物检疫申报管理规定,明确可以使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申报动物检疫,统一产地检疫申报时限和动物隔离期限,规定不予受理申报的情形。三是完善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标准,增设动物在集贸市场完成交易后或参加展示、演出、比赛后继续出售、运输的检疫合格标准。四是删除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分销换证、贮藏后继续调运或者分销重新申报检疫等相应条款,调整屠宰检疫出证的动物产品范畴。五是根据《动物防疫法》授权,新增了“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专章。
  为保障新制度、新要求落实落地,本次修订还着重加强了监督管理方式的创新。一是明确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信息填报以及信息数据管理要求。二是明确了可以撤销检疫证明的情形以及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认定情形。三是完善了动物、动物产品补检条件和措施,明确了补检合格标准和补检范围。四是强化落地报告,畜禽调运实行货主或承运人、接收动物的养殖或屠宰场双报告制度。
 
  问:本次修订后,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有哪些特点?
  答:为提高服务便民化水平,结合疫病防控实际和基层需要,本次修订重点调整了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四类场所(以下简称“四类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授权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选址评估办法。除此之外,本次修订还对相关场所的人员配备、布局、设施设备及制度等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作出调整。一是明确人员配备要求和从业限制,规定四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场所内直接从事相关活动。二是规范场所布局,调整了四类场所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场区布局条件。三是增加设施设备要求,规定四类场所应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以及无害化处理、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等。四是完善防疫制度,对四类场所应建立的防疫制度分别予以补充完善。五是加强活禽市场防疫管理,对其动物防疫条件做出专门规定,减少疫病传播风险。
  本次修订对审查发证程序和监督管理要求也作了细化完善,主要包括:对开办饲养场等四类场所的,在兴建前根据评估结果确认场所选址;场所建设竣工后,发证机关依申请,结合选址评估结果开展防疫条件审查,办理时限由二十个工作日压减到十五个工作日;场所投入运营后,县级主管部门及时对动物防疫条件开展监督检查,指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问:如何做好四个《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为了确保新办法有效贯彻实施,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对四个《办法》的宣传解读。做好四个《办法》主要条款的细化解读,详细解答行业内较为关注的问题,推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持续提高监督管理、行业指导、依法行政等能力。
  二是继续完善各项配套制度。主要包括修改《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完善动物诊疗病历管理制度,制定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计划;修改有关动物检疫规程,完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格式及填写要求;指导各地制定完善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办法,规范开展选址评估。
  三是做好新旧办法的过渡工作。对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现有的相关场所需要对布局、设施设备以及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调整完善。新办法设置了一年左右的整改过渡期,我部将组织各地指导从业主体平稳做好过渡工作。
  四是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通过自评估、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四个《办法》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及时了解各地对新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总结成效,查找不足,提出完善制度的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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