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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吉林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2022-06-24      来源: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内容摘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2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22〕5号)要求,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重点围绕蔬菜、水果等鲜活农产品,兼顾地方优势特色品种,合理集中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强化运营管理能力,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畅通鲜活农产品末端冷链微循环,为服务乡村产业、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市场稳定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年度目标
  依托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580个,进一步提升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能力、商品化处理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推动“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试点工作,助力农产品产销对接,有效衔接小农户与大市场,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延伸产业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更好满足城乡居民需求。
  三、重点任务
  (一)合理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紧密结合《“十四五”全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建设规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与冷链集配中心、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的有效衔接,整体构建功能衔接、上下贯通、集约高效的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体系。组织在重点镇和中心村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重点支持建设通风贮藏设施、机械冷藏库、气调冷藏库,以及预冷设施设备和其他配套设施设备,不断提升设施综合利用效率,满足田头贮藏保鲜和商品化处理需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农产品产地重要流通节点,建设改造农产品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强化农产品产地预冷、分拣分级、初加工、集散配送、产地直销等功能,打造支撑农产品上行的产地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开展符合实际的冷藏保鲜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信息化水平。
  (二)深入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农安县要开展好2022年度国家整县推进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试点工作;长春市九台区、德惠市、榆树市、安图县要做好整县推进试点评价工作,提升整县推进建设水平。各试点县要加大2022年建设力度,率先形成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壮大一批运营服务主体,创新一批运营服务模式,培育一批农产品品牌和服务品牌,推广一批实用技术和标准,探索完善电商服务功能和冷藏设施设备信息化解决方案。
  (三)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依托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鼓励引导邮政快递、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商贸流通等主体利用既有流通网络优势,整合资源、创新模式,优化田头集货、干支衔接运输和农村快递配送,促进合作联营、成网配套,加快建设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服务网络。鼓励引导产地批发市场、现代农业产业园、加工物流园、电商孵化园等产地园区,重点改造公共冷库设施条件,拓展冷链物流服务内容。鼓励冷链物流运营主体利用设施平台和渠道优势,提升品牌打造和孵化能力。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规范项目储备、申报审批、建设指导、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形成上下衔接、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健全设施建设工作风险自查和监督评价机制,实现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四、具体政策
  (一)补贴标准及方式。符合建设要求的新建及改扩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双限”标准,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建设主体进行补贴。县域内统一补贴标准,超支不补。
  (二)强化政策扶持。严格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用电等相关政策。鼓励利用村集体闲置房屋、废弃厂房或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开展设施建设。鼓励与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建设和运营合作,合理确定合作方式和利益分配机制,必须明确设施产权归申报建设主体所有,确保农民利益。
  (三)创新金融服务。鼓励各类银行创新产品服务,配套利率、期限、额度等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指导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要求,扩大信贷担保规模。鼓励农业保险公司开发特色保险产品,为冷藏保鲜农产品数量、质量安全以及价格波动等提供风险保障。依托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开展信贷直通车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帮助对接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参与整县推进试点项目设计,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创新金融支持模式。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债券,对符合条件的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五、进度安排
  (一)编报实施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于6月底前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备案。组织指导农安县人民政府编制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于6月12日前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组织申报审批(6月至8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安排专人,指导建设主体通过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自愿申报,及时开展申报项目审批,重点审核主体资格、建设条件、建设内容等。审核通过的项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项目所在村委会公示栏、乡镇政府公示栏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反馈申报主体,指导申报主体完善手续、备齐资料、重新申报。
  (三)推进自主建设(6月至9月)。建设主体按照建设标准,自主开展设施建设和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等工作。建设主体对建设库体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要责任。
  (四)实施项目验收(8月至11月)。项目建成后,建设主体通过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设立专门的标识和编号,并在项目区域张贴图示,明确操作规程、安全事项等内容,对项目建档立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通知建设主体限期整改,并组织再次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各市(州)对本地区不低于5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省里对全省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五)兑付补贴资金(9月至12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及时向验收合格的建设主体发放补贴资金,并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开展绩效自评(11月至12月上旬)。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自查,查找风险点和不足,加强设施建设工作监督评价,并于2022年12月10日前,将2022年度设施建设工作自评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市(州)农业农村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配强工作专班,明确各级职责任务,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强化调度指导力度,提升监督管理能力。要落实主体责任,为项目实施提供有力保障。要始终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时效、求好不求快的原则,扎实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引导主体不断提高设施综合使用效率。
  (二)开展项目储备。省农业农村厅将采取全年申报、定期审核、批次入库、及时清退的方式,加强项目储备库动态管理。各项目县要结合本地建设规划,组织建设主体通过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提出储备申请,经县级审核、市(州)复核、省级审定后入库储备。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入库储备项目将作为项目资金的分配依据,各地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支持。
  (三)加大培训力度。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实用技术和冷链物流运营管理培训内容已经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支持范围。各地要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开设专题班或增加相应培训课程,编制培训教材,整合师资力量,通过线上教学、课堂教学、现场教学等方式,组织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不断提升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使用效益。要分级分批分期组织开展项目管理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建设主体负责人等参加的项目建设培训,讲清政策,提出要求,为顺利推进项目建设创造条件。
  (四)加强宣传示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在立项申报工作启动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切实保障涉农主体知情权和选择权。各地要编印《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宣传手册》,设立政策咨询、监督电话,组织专门人员开展调查摸底和宣传动员工作,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了解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等;要探索产地农产品流通数据的信息化采集方式,加强农产品冷藏保鲜实用技术标准、材料装备等试验示范推广;要全面总结设施建设运营和整县推进的好经验好做法,强化全媒体宣传,推出一批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的典型案例,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规范项目管理。一是明确管理方式。利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进行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线上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发放等全过程。二是明晰项目产权。对农民合作社获得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股份。三是统筹使用资金。项目县要统筹利用2021年度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持续用于开展2022年度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确保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实落地。四是严格资金监管。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加强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对资金结转量大、工作推进慢的地区将调减或不再安排下一年度任务资金。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上报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坚决查处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全面梳理2021年度补贴兑付情况,并于6月25日前清理执行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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