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29)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食品安全管理信用惩戒力度,规定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者将终身禁入食品行业;同时新增了对屠宰行业的规范,规定屠宰企业不得收购无固定养殖基地或者无法追溯来源的生猪及有关畜禽,否则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将责令其停业整顿。
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管理,对于触犯刑律的责任人除了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加大信用惩戒的力度。《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针对本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环节容易产生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规定,生猪及其他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稳定的货源基地,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养殖行为,记录养殖者、防疫、检疫、饲料等相关信息,并按照操作规范实施屠宰加工;不得收购无固定养殖基地或者无法追溯来源的生猪及有关畜禽或者接受他人委托进行屠宰加工。违法上诉规定,生猪屠宰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而对其主要负责人还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还特别规范了农药经营管理和使用,规定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采取措施落实农药补贴政策,引导使用者购买安全农药,并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监督和指导。
此外,为及时发现食品安全末端的隐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的执法机构做好监督执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