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目标要求。强制免疫病种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 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 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和范围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禽类,进行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肉禽可进行 H5 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O 型和 A 型口蹄疫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区(小区)建设的区域(养殖场),逐级报省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四)布鲁氏菌病。种畜禁止免疫。对除种畜外的肉牛和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统一使用 S2 疫苗。奶牛免疫按照《河北省奶牛布病防控三年行动计划》执行,其中奶犊牛免疫范围调整为 3-4 月龄。
各市可根据辖区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包虫病、狂犬病等疫病流行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易感动物免疫。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方案并报省厅备案,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区实施程序化免疫,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月最后一周为全省集中补免周。
(二)实行“先打后补”。各地要按照《河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冀农发〔2021〕28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22年度“先打后补”实施方案,采用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工作。2022年底规模养殖场实现全覆盖,全省所有奶牛场不再供应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各市实施方案请于 2022年3月30日前报省厅备案。
(三)加强指导培训。各地要制定免疫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省级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协调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规范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县(市、区)技术和业务骨干的强制免疫政策和技术培训,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养殖场技术人员的免疫技术培训。
(四)完善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提倡有条件的规模场建立电子免疫档案,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期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五)规范疫苗管理。各地要按照资金项目管理模式规范强免疫苗管理,全面落实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化管理,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动物防疫机构要落实全程信息化管理,疫苗调拨直接到场到村到户。强化冷链保障,加强疫苗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贮存,重点加强乡村两级最后一公里冷链保障,确保疫苗质量。强化供应服务,乡镇动物防疫机构要确保强制免疫疫苗及时足额供应到养殖场户。省厅设立强制免疫疫苗服务热线:0311-6657163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 卖政府统一采购分发的强制免疫疫苗,严禁在疫苗分发过程中吃拿卡要。
(六)落实信息报告。各市按月报告免疫及监测情况。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汇总、统计和审核免疫、监测信息,按时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分析后按时向省厅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相关情况。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不达标的,及时通报辖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并组织养殖场户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强免疫苗使用满意度调查,及时掌握养殖场户疫苗使用满意度情况,春秋防结束后,逐级反馈至省厅,重大情况随时反馈;对出现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不达标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强制免疫,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强免疫苗调拨管理、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及“先打后补”相关工作实施。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二)落实主体责任。《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经费管理。各地要将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免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拨付、规范使用。
(四)严格疫苗监管。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有关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五)搞好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多种方式,加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要求的宣传力度,做到养殖场户全覆盖,切实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
(六)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督导检查,省级每年至少开展 2 次、市级每季度至少 开展 1 次、县级每月至少开展 1 次,同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日常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做到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