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畜禽运输监管,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运输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启我区畜禽运输监管新征程。
《通知》要求,在广西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通过“牧运通-桂”信息系统提交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驾驶证和道路运输许可证等照片和材料,纳入广西生猪运输车辆管理平台管理;已在外省备案的畜禽运输车辆不需要重复备案,但要在“牧运通-桂”信息系统(即广西车辆运输平台)进行登记,并能满足广西车辆运输平台运行轨迹查询的要求。
《通知》强调,跨县境运输畜禽车辆除满足保障动物防疫设备设施条件要求外,还应当配备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并兼容“牧运通-桂”信息系统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运载种猪、继续饲养仔猪的车辆,应当采用配备有温控、通风系统的封闭式车辆运输,且驾驶室和车厢内安装有能与属地农业农村部门连接的视频监控,确保实时记录和回放运输情况。
《通知》对畜禽运输车辆消毒、消毒凭证和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和管理提出更严格的具体要求,运输继续饲养仔猪和种猪的车辆以及跨省运输畜禽的车辆,必须经过A 级清洗消毒中心实施消毒;除此之外的其他畜禽运输车辆,必须经过 B 级以上清洗消毒中心实施清洗消毒,并取得规定格式的、具有防伪和追溯功能的消毒凭证。清洗消毒中心必须配备有车牌抓拍识别设备,并能与“牧运通-桂”信息系统连接,实现车牌自动识别抓取;合理安装监控设施设备及洗消监管系统,实现洗消作业全过程的数据搜集、实时上传、能自动出具可溯源的洗消凭证、视频数据至少能存储12 个月,并与属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系统连接。
未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未在“牧运通-桂”信息系统备案、未实行可视化智慧洗消管理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不得签发车辆消毒凭证。消毒凭证应为规定格式的电子凭证或打印件,不得签发手写消毒凭证或者未经消毒线下出具凭证。
自今年8月1日起,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所有畜禽运输车辆未经“牧运通-桂” 信息系统备案或者车辆未经消毒的,官方兽医一律不予受理其拟运载畜禽的检疫申报。
新规定的实施,将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个人和畜禽运输车辆、车辆洗消、车辆运输轨迹融合到广西生猪运输车辆管理平台管理,实现车辆备案、车辆洗消、产地检疫、畜禽运输和畜禽屠宰全链条信息化监管,进一步提高了动物卫生监管效率,助力动物疫病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