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贵州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2—2025年)》(黔农发〔2022〕8号,以下简称《免疫计划》)。现将《免疫计划》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2年1月,农业农村部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对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作出总体安排,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行了细化,形成《免疫计划》。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免疫计划》由总体要求、免疫病种和范围、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四个部分组成。
(一)总体要求。
一是指导思想,二是基本原则,三是目标要求。明确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等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和范围。
一是免疫病种。明确了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狂犬病等5种。二是免疫范围。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象为全省所有的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口蹄疫免疫对象为牛、羊、骆驼、鹿,小反刍兽疫免疫对象为羊,猪瘟免疫对象为生猪,狂犬病免疫对象为城乡饲养的犬。所需疫苗种类有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小反刍兽疫活疫苗、猪瘟活疫苗、狂犬病活疫苗或狂犬病灭活疫苗。全省原则上对生猪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若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须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确定。同时,全省原则上不对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确需对种畜以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养殖场应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以场群为单位实施免疫。
各地应按规定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动物疫苗,以上疫苗相关信息可查询国家兽药数据库(http://124.126.15.169:8081/cx/)。
(三)主要任务。
一是制定免疫方案。要求各市(州)结合防控实际,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方案。
二是落实疫苗经费。各地要按照国家关于配套动物疫苗经费的要求,按时足额落实配套经费;建立健全招标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招标采购活动。
三是推进“先打后补”。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养殖场户自行免疫、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等机制,加快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
四是加强技术指导。各地逐级做好县(市、区)、乡镇防疫人员和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工作,加强对动物防疫公司、防疫合作社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指导。
五是做好免疫记录。各地要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畜禽存(出)栏、免疫情况等信息记录。
六是加强信息报告。各地按月报告免疫情况。每年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
七是加强免疫效果评估。各地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情况要认真调查分析,及时进行补免。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
二是落实主体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免疫义务,承担免疫责任,对饲养动物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是做好经费支持。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要求,将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配备人员和物资设备,确保强制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四是开展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宣传力度,增强自主免疫意识,自觉承担主体责任。
五是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