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
为全面实施《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办牧〔2022〕2号),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要求,我办对监控计划推荐的《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等5个相关检测方法(见附件)予以发布,请在监控计划实施中遵照执行。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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