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进口冷冻冷藏肉品总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进口冷冻冷藏肉品总仓(以下简称总仓)管理,严防严控通过进口冷冻冷藏肉品输入新冠病毒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仓管理是指对流入我省境内的进口冷冻冷藏畜禽和水产等肉品,在储存、生产、销售、加工使用前进行核酸检测、全面性预防消毒、信息追溯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原则上每个设区市设置一个总仓。
第三条 对进口冷冻冷藏肉品实施严格的总仓管理、严格的消杀检测、严格的人员管理、严格的督查检查制度,做到“凡进必检、凡进必消、人物同防”。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总仓管理负总责,加强对总仓管理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在设区市疫情防控指挥机构下设立由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商务、交通运输、财政、公安、生态环境、海关和邮政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总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未明确到的职责,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具体要求指定相关部门承担。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总仓管理工作方案制定、运营秩序监管、信息收集报送等相关工作;督促总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制度,对进入总仓的进口冷冻冷藏肉品实施可追溯管理;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核酸检测阳性货品、疑似接触从业人员的排查和管控。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检验)机构承担总仓货品、环境的新冠病毒核酸采样检测,开展作业及专班人员的定期核酸检测;指导消毒专业技术机构承担货品外包装及环境消杀作业牵头组织核酸检测阳性货品风险的综合研判、无害化处理及相关信息通报;指导总仓作业及专班工作人员进行疫苗接种等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做好市场设施改造、经营和消费环境提升改善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我省直接进口冷冻冷藏肉品外贸企业的政策指导和业务支持。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进口冷冻冷藏肉品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进口冷冻冷藏肉品承运单位落实运输环节的主体责任并实施相应消毒处理措施,严格查验进口冷冻冷藏肉品海关通关单证,落实进口冷冻冷藏肉品运输工具消毒,严把冷链运输进出口关。
海关部门负责按规定开展口岸环节进口冷冻冷藏肉品核酸检测,组织指导进口冷冻冷藏肉品进口商、海关查验场所经营单位做好口岸环节进口冷冻冷藏肉品集装箱内壁和货物外包装的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总仓建设(租赁)、核酸检测、预防性全面消毒办公、防护装备等经费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相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打击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医疗废物、核酸检测阳性货品无害化处理的环境监管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进口冷冻冷藏肉品寄递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消毒、信息报送等管控措施。
鼓励保险机构运用保险机制,为总仓运营提供保障服务;鼓励进口冷冻冷藏肉品经营者参保,最大限度减小经营损失。
第三章 总仓设施及制度
第六条 总仓应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风险分级和分区管理,根据污染风险等级划分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根据功能设置操作区、待验区、合格品区、应急处置区和专用停车区。
第七条 总仓应建立健全入场产品信息档案,完善巡查、自查和问题整改等制度,及时处置新冠病毒污染风险;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制度,建立追溯档案,管理信息准确录入市级追溯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至省级追溯管理平台;严格落实经营场所卫生清洁、设施设备定期维护、工具用具每日消毒、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管理制度。
第四章 检测消杀
第八条 总仓的核酸检测由各设区市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由具有资质的医疗(检验)机构负责对总仓冷冻冷藏肉品、环境、人员进行采样检测,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
第九条 对总仓进口冷冻冷藏肉品的核酸检测主要是对外包装、内包装及食品表面进行采样检测。外包装按照件件检测、全面消毒的原则进行,内包装和食品表面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检,确保类别、批次全覆盖。
采样过程中要对样品名称、原产国、批号、采样人员、样品类别(外包装、内包装、食品)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条 总仓核酸检测检出肉品、环境、人员样本呈阳性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结果报告所在设区市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并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程序。
第十一条 经核酸检测呈阳性的肉品应转入应急处置区,经风险研判属于须无害化处理的情形,应通过应急处置专用通道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环境进行消杀,对相关人员进行健康监测。
第十二条 对进口冷冻冷藏肉品食品或包装核酸检测结果出现阳性的,实施1—4周严控涉疫生产企业食品流入的紧急预防性措施,期满后自动恢复。
第十三条 当地疾控部门依托有消杀资质的机构,严格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020〕255号)开展预防性消毒相关工作。
第五章 人员防护管理
第十四条 总仓应按照“分类管理、明确活动范围、避免不必要接触”的原则,严格工作区域管理,避免无关人员与进口冷冻冷藏肉品接触。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总仓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测,所有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核酸检测,货品直接接触人员应严格执行工作期间日常封闭和换班后隔离观察管理制度,工作环境定期进行核酸检测发现异常立即报所在设区市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和疾控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全程接种完新冠病毒疫苗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参照医护人员防护标准,建立总仓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核查制度和总仓感染防控监督员制度,总仓和负责消杀、采样检测、医疗废物处置等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疾控部门指导总仓完善防护用品穿脱、清洁消毒等个人防护规范和采样、消毒阳性货品处置等工作流程,做好相关工作人员培训。
第十七条 加强个人卫生,避免与冷冻冷藏肉品不必要的接触;保持安全距离,减少聚集,作业人员之间保持适当距离,加强工作环境消毒。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总仓防控应急预案,一旦发现病例或疑似新冠肺炎的异常状况工作人员,迅速启动响应,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污染物处置等工作。
第六章 出入库管理
第十九条 总仓接受货物所有人预约,货物所有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预约信息,总仓根据货物所有人提交的资料形成入库凭证。
第二十条 总仓应及时对入库货品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并形成相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出库进口冷冻冷藏肉品应附带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来源凭证、入库凭证、核酸检测报告、消杀报告、追溯信息、出库证明等凭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流入我省境内但未经省内总仓管理,私自储存、生产、销售、加工使用进口冷冻冷藏肉品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货物所有人应如实提供进口冷冻冷藏肉品有关单据、凭证等信息。对弄虚作假、提供信息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总仓相关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严格履行职责,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有关总仓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