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洛南县农业农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办)人民政府:
为落实全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协调发展,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强调,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关系6亿多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关系农村能源革命,关系能不能不断改善土壤地力、治理好农业面源污染,是一件利国利民利长远的大好事。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关系到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改善,不仅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更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当好秦岭生态卫士的具体行动,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民生工程和生态工程。各镇办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全面提升养殖污染防治水平,实现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切实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按照《条例》强化部门监管。环境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各镇(办)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属地监管工作。落实镇办、村组日常监管责任和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公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强化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村庄规划核心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
三、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导服务各镇办农业综合服务站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指导服务,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积极推广微生物制剂、酶制剂等饲料添加剂和低氮低磷低矿物质饲料,提高饲料转化率,降低养殖排放量。引导养殖场户应用节水生产工艺,采取雨污分离、污水回用等措施,控制污水产生量。合理配套粪污处理设施,使用堆肥发酵菌剂、粪水处理菌剂和臭气控制菌剂等,加速粪污无害化处理过程,减少氮磷和臭气排放。鼓励采取固体粪便堆肥、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集中生产商品有机肥等技术模式,促进畜禽粪污就近就地还田利用。
四、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各镇办要认真贯彻《商洛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商政办发[2018]75号),坚持以地定畜、以种定养,根据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养殖规模,优化区域布局。摸清畜禽养殖污染处理与利用现状,将达到备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全部纳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建立健全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台账,积极推广清洁养殖、种养结合、循环利用模式,大力发展有机肥加工等第三方处理机构,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和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落实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装备农机购置补贴、用地用电、沼气发电上网等政策。加大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策划、储备和上报争取,推广应用先进设施装备,确保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保持在85%以上。
五、从严从细加快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整改按照《洛南县“两边一补齐”两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安排对全县畜禽养殖企业和个体户进行摸底,逐一落实排查责任,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对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种养结合不紧密的畜禽养殖场(户),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治污原则,督促采取干清粪方式,完善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沼气处理等粪污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设备,配套足够的土地消纳粪污,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对粪污处理不达标、整改不到位、环境污染严重的养殖场(户),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排除污染隐患。对拒不整改,违法偷排、漏排、粪污治理设施不运行的养殖场(户),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通过关闭退出一批、搬迁转型一批、提升治理一批等措施,治理粪污乱排乱放。
六、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场粪污污染治理十二条禁令
1、依据洛南县政府2019年畜禽养殖场禁(限)养区调整方案,禁养区内禁止修建畜禽养殖场,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批准立项、建设、许可。
2、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具备四项审批手续,即养殖场建设立项、环评影响许可、养殖场用地备案许可、动物防疫合格证。上述审批手续不全的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不得进入农业项目库,不享受国家补贴政策。
3、新建养殖场要具备设施标准化、养殖规模化、管理智能化、粪污处理生态化,必须确保环保零投诉。禁止乱排乱放,禁止乱修乱建,禁止污染大气、土壤和水资源。
4、对规模小、设施落后、选址不合理、粪污处理无法达标的的养殖场,对周围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被反复投诉的养殖场,因污染被媒体曝光整改不到位的的养殖场,将立即依法关停或劝退,不得复养。
5、规模养殖场发生污染投诉两次以上或整改两次仍然不达标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不得享受国家相关的财政政策支持。
6、对于小规模养殖场的污染行为,群众投诉一次,农业部门予以指导整改;再次被投诉的,报请政府责成执法部门依法给以行政处罚,并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不准续养。
7、对于养殖场重大污染案件执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照相关法规、条例秉公执法,必须履职不准缺位;必须从重处罚不准视而不见。
8、环保、农业、镇办政府及养殖企业要依据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条例和行政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监管执法、技术指导、属地管理和治理主体责任,不准推诿扯皮。
9、各养殖场是污染治理的主体,要立即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完善畜禽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设备,规范养殖,不准乱排乱放、乱堆乱放和污染环境。
10、各畜禽养殖场对群众所有的投诉和污染处理,必须要有佐证支撑,真改、实改、诚心改、改到位、改彻底,不准虚假整改、敷衍整改和欺上瞒下。
11、建立养殖场污染黑名单台账制度,对于污染、污染投诉和屡教不改的养殖场,将依据危害行为次数,建立黑名单台账,予以关停取缔,不准在县境内任何地方复养。
12、鼓励种养结合、循环利用的生态养殖模式,不准将粪污不经发酵直接还田,污染土壤;不准将污水排入河流,污染水资源;不准将臭气排入室外,污染大气。
洛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