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20号)精神,建设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简称“示范场”),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重点
示范场创建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符合“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的要求。本年度示范场创建重点聚焦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畜种上,重点聚焦生猪、肉牛、肉羊。
二是在模式上,重点聚焦与中小养殖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一体化经营。
三是在生产上,重点聚焦实现设施装备现代化、饲养管理精细化。
二、创建任务
2021年,创建示范场4个。同时,对2018年度示范场(附件1)进行复验。
三、申报指标
每个市(州)及省管试点县梅河口市仅限申报1个规模养殖场参与示范场创建。复验示范场不占申报指标。
四、申报要求
申报示范创建的规模养殖场应当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上备案。2020年度已经申报、并经省级考核验收且未被农业农村部评为示范场的生猪、肉牛和肉羊规模养殖场(见附件2)优先申报并重新提供申报材料,占用所属市(州)申报指标。
五、创建程序
(一)企业申请。5月15日前,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提出示范创建申请,填写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书(附件3),报送县级畜牧部门。复验示范场填写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复验申请书(附件4),报送县级畜牧部门。
(二)市县审核。县级畜牧部门对提出示范创建申请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照创建要求,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实,择优遴选示范创建企业,并于5月底前将审核确定的企业申报材料、示范场复验申请一并报送所属市(州)畜牧部门。市(州)畜牧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申报的示范创建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实,并于6月25日前将审核后的示范创建材料(一式三份)及示范场复验申请报送省畜牧局。
(三)省级验收。7月底前,省畜牧局完成对市(州)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填写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材料审核表(附件5);8月底前组织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示范创建企业和申请复验示范场开展现场考核验收,根据《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场考核(复验)评分标准》(附件6),填写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场考核(复验)意见书(附件7)。
(四)信息公示。省畜牧局根据考核验收(复验)结果,在农业农村部创建控制指标内择优遴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农业农村部。9-10月,农业农村部组织对我省申报的创建企业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抽查和专家评审等。11月底前,公示并发布示范场名单以及复验合格示范场名单。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场创建工作,切实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精心谋划部署,完善配套措施,保障工作进度。市(州)要加强工作统筹,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申报指标落实到具体县(市、区)。相关县(市、区)要将具体任务细化到具体单位和个人,规范组织项目申报,择优遴选创建企业,充分体现其先进性、示范性,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各地要强化推进措施,积极帮助创建企业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示范创建效果。
(二)加强技术指导。各地要结合创建标准要求,组建专家技术团队,加强对创建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创建企业升级设施装备条件,提升标准化管理水平。要大力宣传创建活动的经验做法、典型模式、技术成果和工作成效,充分利用示范场集约化、设施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高的优势,开展技术示范观摩、现场培训、视频直播等多层次、多样式活动,增强其在现代畜牧业发展中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地要加强对创建企业的政策扶持,将国家和省级支持畜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适当向示范场倾斜。在统筹中央和省级畜牧业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政策支持,加大对示范创建项目的投入。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确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制作并为示范场颁发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标牌,指导示范场定期通过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和核心生产指标。严格落实《吉林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建设评估方案》,定期进行现场评估检查,规范监督检查档案记录。强化示范场动态监督管理,对发生环境污染、重大动物疫病、主要人畜共患病、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事件的示范场,要及时报告并取消其示范场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各市(州)务必于6月25日前将示范创建申报材料和示范场复验申请报送省畜牧局,愈期不予受理。要结合示范创建工作,及时总结提炼典型案例,于6月底前将典型材料报送省畜牧局(发送指定邮箱)。
附件:吉林省2021年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doc
附件:吉林省2021年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