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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的通告

2021-01-19      来源:重庆日报    
 
内容摘要:为预防和控制禽类引发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20〕7号)精神
  为预防和控制禽类引发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20〕7号)精神,现就我区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1年1月1日起,芙蓉街道、凤山街道域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和宰杀。城区内活禽统一集中在重庆海威畜禽开发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
  二、凡是进入市场的“白条禽”必须具备“两证一标”(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维码脚环标识)。
  三、从事冷鲜上市“白条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持照持证经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制度,经营场所及所销售的“白条禽”应符合卫生、食品安全标准。
  四、除凤山街道、芙蓉街道外的其余乡镇(街道)可以在各乡镇(街道)农贸(集贸)市场设置一个活禽集中交易宰杀区,具体监管工作由各乡镇(街道)负责。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消费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自觉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倡购买票证齐全的冷冻、冷鲜禽肉产品。
  六、本通告所称的活禽是指鸡、鸭、鹅、肉鸽、鹌鹑及其他经人工驯养的可食用活体禽类。兔、羊等可食用活体动物参照本通告管理,国家明令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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