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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实行羊定点屠宰的通告

2020-08-25      来源:江门市人民政府公报    
 
内容摘要:为规范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以下称市区)的羊屠宰及其产品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羊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次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6号令)、《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以及《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62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市区羊定点屠宰及其产品流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实行羊定点屠宰的通告
江府告〔2020〕1号
JMFG2020006

 
  为规范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以下称市区)的羊屠宰及其产品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羊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次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6号令)、《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以及《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62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市区羊定点屠宰及其产品流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江门市市区对羊(含清真羊,下同)实行定点屠宰管理,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相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羊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江门市羊屠宰和羊肉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江门市市区羊屠宰及其产品(含内脏,下同)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两级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羊屠宰及其产品流通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江门市区内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申报羊定点屠宰可向属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屠宰羊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清真羊时,还必须符合清真羊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四、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羊时,由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屠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羊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五、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羊产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产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羊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经检验合格的羊产品,由屠宰厂(场)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羊产品未经产品品质检验或者经产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羊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自定收费项目或者超出标准收费。
  七、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档案,并实施产品溯源管理。
  八、市区内的农贸市场、肉菜市场、超市、产品专卖店等羊产品经营者应当销售羊定点屠宰厂(场)出品的或有其他合法来源的羊产品并索取、保存相关证明,做好进货查验记录。
  九、市区内的餐饮服务、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采购羊定点屠宰厂(场)出品的或有其他合法来源的羊产品,并索取、保存相关证明,做好进货查验记录。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下列羊产品:
  (一)未经检疫或检验的;
  (二)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
  (三)未能提供有效检疫或检验合格证明的;
  (四)存在病死、注水、灌水、掺假等现象的;
  (五)其他存在食用安全隐患的。
  十一、羊屠宰及其产品流通过程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羊屠宰和羊产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区内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有关证照而从事羊屠宰活动,或者经营行为违反本通告第十条规定的,均可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十三、本通告自2020年 10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江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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