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年非畜牧大县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非畜牧大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3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非畜牧大县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工作,确保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2020年非畜牧大县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2020年非畜牧大县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3日
黑龙江省2020年非畜牧大县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黑政办规〔2017〕7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非畜牧大县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工作,确保完成畜禽资源化利用年度任务目标。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畜禽粪污肥料化和能源化利用为方向,聚焦生猪、肉牛规模养殖场,全面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2020年,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建设适应粪污肥料化利用要求的设施装备,进一步提升处理能力和水平,大幅提高非畜牧大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市县实施项目后,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二、实施范围
在已实施畜禽粪污治理整县推进项目的26个畜牧大县以及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扶持的梅里斯区、林甸县、五常市以外的其他市(地)、县(市、区)实施(不含农垦系统,农垦按照农业农村部下达任务另行组织实施)。
三、项目支持内容、条件和方式
(一)支持内容。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饮水、清粪、环境控制、臭气处理、厌氧发酵或密闭式贮存发酵以及堆(沤)肥设施建设,建设具有“三防”要求的畜禽粪污暂存场(池),购置粪肥运输和施用机械设备,配套建设粪污输送管网、田间贮存池等。建设标准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牧〔2018〕2号)要求执行。
(二)支持条件。项目重点支持的生猪、肉牛规模养殖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养殖场用地、环评等相关手续齐全,已在农业农村部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备案。
2.能够按要求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准确记录粪污处理和利用情况。
3.原则上按规定配套消纳用地或者签订粪污消纳协议,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
4.项目实施后规模养殖场臭气得到有效控制,液体粪污实现密闭贮存和处理。
为避免多头、重复安排资金,已享受农牧民奖补政策的肉牛养殖场、2019年非畜牧大县生猪规模场粪污治理扶持政策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过的养殖场不纳入支持范围。
(三)支持方式。各地要根据项目实施条件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先建后补的方式对2020年新建、改扩建粪污处理设施的养殖场给予一次性补助。项目单位先行筹集资金建设,待项目经市县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兑现补助资金;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取消补助资格。
四、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重点支持符合支持条件,生猪常年存栏5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
(二)补助标准。生猪按常年实际存栏计算,500头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补贴不超过10万元,单场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肉牛按常年实际存栏计算,100头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补贴不超过10万元,单场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五、实施程序
1.申报项目计划。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按方案要求,调查核准当地符合条件的生猪、肉牛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在逐场核实生猪、肉牛常年存栏、计划建设的主要内容、资金需求等项目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汇总全县生猪、肉牛规模场粪污处理设施改造升级和资金需求计划,编制本级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一并以正式文件于2020年8月12日前将需求计划和绩效目标申报表报省农业农村厅。
2.核定并下达补助资金。2020年非畜牧大县生猪、肉牛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补助项目资金主要依据国家下达资金总量和各县申报情况安排并提前下达,资金与市县绩效同步下达。
3.项目组织实施和验收。市县组织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的筛选、评审、审核、推进和验收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并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组织项目单位按实施方案开工建设,加强日常督导和监管。项目建设完成后,严格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结果要经补助对象和现场核查验收组共同签字确认,将验收有关材料文件、图表和影像资料齐全存档。验收工作要在12月15日前完成,并及时上报验收结果。
4. 公示及补助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工作结束后,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验收结果,核准补助对象和补助额度后,在当地及时公告公示。项目验收结束并公告公示无异议后,项目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于12月15日前将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项目市县同步履行资金兑付程序,12月30日前足额兑现补助资金。逾期不能兑付到项目单位的补助资金或结余的项目资金,由省级收回并统筹安排。
5. 绩效运行监控及绩效评价。市县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同时梳理总结项目绩效完成情况,按照省级下达任务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胶装成册后,于12月3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开展省级绩效评价和抽查工作,对完不成任务和绩效评价不合格市县取消下一年度项目。
六、保障措施
1.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县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项目申报、验收、总结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政策宣传、项目公示、项目有关方案编制等工作,确保政策和项目落到实处。
2. 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的责任主体,要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抓好项目落实和绩效监管。要组织计划到位、监督管理到位、情况调度到位、宣传引导到位。
3. 加强宣传,阳光操作。市县要结合实际,加强宣传引导,及时主动释放政策信号,确保政策普惠,保证各项措施和服务到位,做到政策公开、绩效目标公开、验收公正、结果公示。积极营造推动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要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的主推模式。
4. 规范执行,严格监管。市县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执行项目,强化项目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包括实施方案、摸底申报资料、任务下达分解、检查验收资料、公示材料、资金发放以及政策实施等纸质影像文件资料,纸质、电子文件资料同步存档管理。项目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占用挪用、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