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2012〕1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10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一)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及部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在政府及部门评先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各地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人力、财力及物力上给予倾斜。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分工尚不清晰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各级政府要及时协调并明确具体监管部门。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二)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及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
关于食品摊贩的监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食品流动摊贩的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引摊入市。对持证经营的食品摊贩,由发证机关实施监管;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食品摊贩,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管。
关于食品储存与运输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划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销售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摊贩的监管。农业(渔业、畜牧兽医)、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本地鲜活农产品和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的监管。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含配餐企业)内部的食品储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粮食部门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对执行粮食储存、运输环节的技术规范进行监督。
对非专业从事食品储存与运输的企业在食品储存、运输环节食品的监管,按照“谁委托谁负责,依委托主体确定相应监管部门”的原则执行。
关于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管,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索证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责任单位: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三)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措施,确保食品安全。督促食品企业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监督食品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问题食品召回及下架退市等各项管理制度。强化食品产业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加强产销对接,提高食品储存、运输、流通等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通过约谈、诫勉、集中培训等措施,督促企业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四)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对行政机关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当年行政机关及其个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作为其业绩评定、奖惩的依据。
责任单位:卫生、监察、农业、林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五)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设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确保有机构理事,有专人办事。县级以上政府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厘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职责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卫生(食安办)等部门。
(六)推进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分工负责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包保责任制,强化辖区网格化管理,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基层监管工作网络。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沟通,加强协作,积极探索建立多部门综合执法工作机制。
落实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四员”制度。在每个乡镇(街道)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食品安全宣传员各1名,分别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人员兼任;每个行政村(居委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各1名,分别由村民委员会(社居委)负责人或成员、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担任。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规范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和协助调查工作。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食安办)、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
(七)提高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各级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日常防控、舆情监测、隐患排查、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等措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决策系统、事故报告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强化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检验技术水平。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构建以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为基本力量的应急队伍体系。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食安办)、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八)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和风险监测需求,统一制定年度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继续扩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面,将监测点及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哨点医院覆盖到全省所有市、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布消费预警。要充分发挥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作用,强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作用。
责任单位:卫生(食安办)、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九)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和“黑名单”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建立动态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的信息档案并及时公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食品安全诚信分类监管,全面发挥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的规范、引导、督促作用。建立诚信守法企业激励机制,在项目核准、技术改造、资金政策等方面,对诚信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加强对有不良信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增强企业道德约束。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管。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经认真整改,在重点监管期内(至少为1年)未发生违法行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对再次列入“黑名单”或在“黑名单”期内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相关行业。
责任单位:卫生(食安办)、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三、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十)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加大食品安全各环节日常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严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关。提高监督检查覆盖率,加大监督检测频次,逐步做到对被监管对象年度监督检查全覆盖。综合运用执法抽检、市场巡查、突击暗访等手段,加大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整治力度。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季度汇总日常监督、检验检测等信息,并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食安办)。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内食品安全总体状况进行年度分析并逐级上报。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食安办)、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十一)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情节严重适用刑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重点企业、食品企业外租厂房仓库、养殖场(点)的日常监管,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地沟油”、“瘦肉精”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保持全省食品安全监管的高压态势,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
责任单位:公安、卫生(食安办)、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十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食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涉嫌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将案件全部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如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同时将案情通报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食安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鼓励支持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案件侦办队伍。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监管对象有重大犯罪嫌疑并可能逃逸或转移证据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应予以配合。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处中需要技术鉴定,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检验机构办理。鉴定、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鉴定、检验的相关规定,鉴定、检验出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及食品中含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为案件侦办提供依据和支持。涉及的鉴定、检验经费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责任单位:公安、财政、农业、商务、卫生(食安办)、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盐业等部门。
(十三)进一步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皖政办〔2012〕20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落实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各地要结合辖区实际,参照《办法》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督促辖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要让公众了解奖励办法的具体内容、举报程序和奖励措施等,充分激发公众举报违法线索的积极性。卫生(食安办)和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确保举报投诉受理、案件查处、奖励审定、奖金发放和管理等工作规范有序。要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食安办)、财政、农业、商务、工商、公安、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盐业等部门。
四、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
(十四)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
(十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先进适用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提高现场监管效率和水平。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强化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执法程序,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积极探索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工作,在对现有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结果互认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制。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食安办)、编制、财政、法制、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十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统一部署,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标准统一、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由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食安办)组织建设。优先开展食品安全监测检验、监管执法、法规标准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推动建立资质证明、检验报告等电子查询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体系。
责任单位:卫生(食安办)、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培训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宣教工作机制。通过社会科普、新闻宣传和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不断提升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深入推进“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江淮行”等宣传活动,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诚信守法的正面典型,及时曝光食品安全的违法案件,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卫生(食安办)、宣传、科协、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单位。
(十八)加强培训工作。加强对各级政府相关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的食品安全定期轮训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食品从业人员,尤其是食品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严格进行定期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积极推行食品企业及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承诺制,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引导和促进食品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将质量安全制度贯穿于食品生产经营所有环节,让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
责任单位:卫生(食安办)、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31日
20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