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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调制食品 SB/T 10648—2012

2012-11-14      来源:中国肉类机械网    
 
内容摘要: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冷冻食品行业协会、双华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国福龙凤食品有限公司、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兼光食品有限公司、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洋大学、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标准中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冷冻食品行业协会、双华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国福龙凤食品有限公司、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兼光食品有限公司、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洋大学、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标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翔华、金祖卫、杜燕华、刘振林、魏荣明、洪凰、田英刚、林秀凤、朱澄良、张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冷藏调制食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和标志、包装、贮存、运输、销售及召回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0  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099  糕点、面包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8517—2001 制冷术语
  GB 192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
  QB 1007  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SB/T 10379—2004  速冻调制食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8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冷藏调制食品 chilled prepared foods
  以粮食、畜禽肉、水产品、果蔬等为原料,并配以调味料等辅料,经调制加工后,用快速冷却工艺,使产品中心温度降到冻结点以上,7℃以下,并在0℃~4℃条件下贮存、运输和销售的生制或熟制预包装食品。
  3.2  冷藏 refrigerated storage
  在低于常温、不低于食品冰点温度的条件下贮藏食品的过程。
  [GB/T 18517—2001,定义8.4]
  3.3  冷却 chilling
  将产品冷却到高于其冻结点某一指定温度的过程。
  [GB/T 18517—2001,定义8.8]
  3.4  快速冷却  quick chilling
  比常用的冷却方法温度更低、空气流速更高的一种冷却方式。
  [GB/T 18517—2001,定义8.8.10]
  3.5  生制品  without cooking
  进入冷却工艺前尚未成熟的产品。
  3.6  熟制品  cooked
  进入冷却工艺前已成熟的产品。
  4  分类
  4.1  按产品的成熟度分为:
  a)生制品;
  b)熟制品。
  4.2  按产品加工工艺分,见附录A。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和辅料要求
  冷藏调制食品所选用的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5.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要求
形态
符合该产品应有的形态要求。形态良好,无变形,无松散,无残缺、破损、渗漏及表层脱落。裹面制品裹浆均匀,无涂层缺陷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良好,不欠色、不变色
组织
符合该产品应有的组织要求
香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香气,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异物
5.3  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卫生指标
项目
       限   值
生制品
熟制品
无机砷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苯并(a)芘a
应符合GB 2730的规定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以动物性食品或坚果类为原料的产品)
应符合GB 19295的规定
菌落总数
应符合GB 19295的规定
应符合GB 7099中的“冷加工”的规定
大肠菌群
霉菌b
致病菌
沙门氏菌
志贺氏菌b
金黄色葡萄球菌
a苯并(a)芘仅适用烧烤烟熏产品。
B霉菌和志贺氏菌仅适用熟制品。
  5.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品质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固形物
  按QB 100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  产品中心温度
  按GB/T 10379—2004中的 6.4.1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5  苯并(a)芘
  按GB/T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
  6.6  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6.7  微生物检验
  6.7.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6.7.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7.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
  6.7.4  志贺氏菌
  按GB/T 4789.5规定的方法测定。
  6.7.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6.7.6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6.8  净含量负偏差
  执行JJF 1070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标准规定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销售。
  7.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熟制品应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7.2  型式检验
  7.2.1  正常生产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正式投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有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项目:5.2、5.3、5.4和5.5所规定的项目。
  7.3  组批及抽样
  以同一天、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以销售包装计,从成品中随机按3%抽取检验,且不少于10包。
  7.4  判定规则
  7.4.1  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
  7.4.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4.1.2  出厂检验项目如有1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除外)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可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有1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4.1.3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检验有1项不符合规定要求,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且不应复检。
  7.4.2  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
  7.4.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4.2.2  型式检验项目如有3项以下(含3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除外)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可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仍有1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4.2.3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有1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且不应复检。
  8  标签和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8.1  标签和标志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并注明生制或熟制和需冷藏,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的包装容器及其材料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8.2.2  销售包装应完整、不易散包。
  8.3  贮存及运输
  8.3.1  产品贮存冷藏库库温应在0℃~4℃范围内。
  8.3.2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
  8.3.3  运输箱内温度应保持在0℃~4℃。
  9  销售
  9.1  产品应在温度0℃~4℃范围内冷藏柜陈列。
  9.2  不应裸露销售。
  9.3  冷藏柜应保持清洁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时巡察冷藏柜温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10  召回
  应按《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执行。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冷藏调制食品按加工工艺分类
  A.1  面米制品
  如饭类(含寿司)、面食类、饼类、粥类、米粉类等制品。
  A.2  裹面制品
  如裹面鱼虾、肉类、禽块、蔬果等制品。
  A.3  蛋酱制品
  如色拉酱、蛋豆腐等制品。
  A.4  菜肴制品
  如蔬菜(水果)色拉、红烧狮子头等各式菜肴(含丸状、糜状、泥状)制品。
  A.5  烧烤(烟熏)制品
  如烤鱼、烤(熏)肉、烤(熏)禽、熏蛋、肠类等制品。
  A.6  汤羹制品
  如畜禽汤、海鲜汤、蔬菜汤、杂烩汤、奶汤、火锅汤料等汤羹制品。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年3月15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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