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肉类食品的消费需求也在不断地增长,让消费者越来越关注肉类食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近几年,我市依法实施生猪等畜禽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群众食肉安全得到保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屠宰市场管理,伊春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伊春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将我市畜禽屠宰市场全面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首先,《办法》扩大了畜禽屠宰管理范围,在多年生猪定点屠宰的基础上,将牛、羊、鸡、鸭、鹅等其它畜禽都列入定点屠宰管理范围,为保证消费者的肉类食品安全奠定了法制基础;其次,《办法》解决了畜禽定点屠宰许可前置问题。《办法》明确所有畜禽定点屠宰许可是取得工商执照的前置条件;第三,《办法》规定了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和召回制度;第四,《办法》授权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产的生猪产品,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第五,《办法》完善了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并对私屠乱宰、为私屠乱宰提供场所、违反屠宰操作规程、出厂不合格肉品、注水或注入其它有害物质、违法运输、伪造或假冒证章、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而具体的法律责任。
近几年,我市年定点屠宰生猪已达12余万头,牛5千余头,全市县市区生猪进点屠宰率已经达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高达97%。但同时,我市屠宰业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定点屠宰企业过多,产能过剩,这不仅造成行业平均利润水平低,而且导致屠宰操作规范和检疫检验制度难以落实;此外,生猪屠宰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影响了“放心肉”服务体系的建设。将现有企业提档升级、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是现实的明智的选择。
肉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和召回制度,是确保消费者食品安全的重要指标。《办法》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等信息。企业发现其产品不安全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未召回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