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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文要求:各市猪肉供应自给率达到100%

2019-09-02      来源:广西省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容摘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建立我区非洲猪瘟防控长效机制,稳定生猪生产,保障肉类市场供应,维护全区经济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建立我区非洲猪瘟防控长效机制,稳定生猪生产,保障肉类市场供应,维护全区经济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措施
  (一)加强养猪场(户)管理。各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要进一步开展养猪场(户)非洲猪瘟风险隐患排查,对“两场一基地”(自治区级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国家核心育种场、国家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种猪场、供港澳活猪注册养殖场以及年生猪出栏量达1万头以上的规模化养猪场等重点场所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小散养猪场(户)进行排查清理,强化生物安全隔离带建设,提高重点养殖场的生物安全保护水平。强化野猪监测巡查,严防疫情通过野猪传播扩散。强化消毒灭源工作,2019年12月底前,生猪养殖大县要完成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统一对生猪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其他县要根据自身实际,布局和推进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建设。规模化养殖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完善清洗消毒设施,开展专业化清洗消毒工作。推行车辆凭消毒单据运输生猪制度,降低车辆带毒传播风险。
  (二)强化餐厨废弃物监管。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建立产生者付费、处理者受益的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2019年12月底前,各市、人口规模较大的县以及生猪养殖大县要完成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规划编制工作,或者通过修订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补充完善餐厨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建设相关内容。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餐厨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建设,全面实现餐厨废弃物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和资源化利用,坚决杜绝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饲喂生猪。
  (三)狠抓生猪出栏、调运、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等环节管理。凡在我区运输生猪的车辆必须在广西生猪运输车辆管理平台备案。严格落实生猪及生猪产品指定通道运输制度,凡是跨省调入或调出我区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必须经指定通道进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要会同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制定我区生猪及生猪产品指定通道运输工作方案,科学设立监督检查站。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对环保不达标、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坚决关停。加强对猪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对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疫合格证以及相应验讫印章的猪肉产品,一律不准进入市场和加工销售。
  (四)加强疫情报告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生猪异常死亡报告核查制度,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疫情报告专用电话。发现生猪异常死亡等情况,要立即派员到现场诊断,采集病料送检、确诊。要加强疫情管理,建立健全疫情反馈、信息通报制度,对瞒报、迟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五)推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各地要建立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确保辖区内病死猪100%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和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生猪养殖大县应在2020年6月底前建成与病死猪处理数量相适应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和病死猪收集体系,集中处理辖区内养殖场(户)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猪、病死畜禽;其他县可在市级人民政府的统筹下,跨县域合作建设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建成覆盖全区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
  (六)加强境外疫情防堵。严格出入境检验检疫,禁止进口疫区生猪产品。加强入境车辆的整车防疫消毒处理。制定打击生猪及生猪产品走私专项方案,完善边境防堵机制,全面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严厉打击走私生猪及生猪产品违法行为。加强外来动物疫病监视监测,强化风险评估预警,完善境外疫情应急处置机制,严防非洲猪瘟疫情传入。
  (七)实施分区防控。建立非洲猪瘟防控分区管理制度,按照风险评估情况实施分区防控。重点扶持具有较好天然屏障条件的区域和具有较高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生猪养殖企业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区、无疫小区,提升区域防控能力。
  二、着力稳定生猪生产,保障肉类市场供应
  (一)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辖区内生猪生产及肉类市场供给的主体责任。实行生猪生产红线制度,各市猪肉供应自给率要达到100%,并作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内容。对生猪净调出市县,统筹相关资金予以奖励。加强市场信息预警,开展养殖风险评估,引导养殖场(户)复养补栏,切实恢复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市场正常流通秩序,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设置行政壁垒,重点保障规模养猪场种猪和仔猪正常调运。
  (二)优化生猪产业布局。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合理规划生猪产能布局,对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和违规划定限养区的,要限期整改。支持屠宰加工产能向养殖集中区布局,推进养殖、屠宰和加工融合发展。
  (三)着力转变生猪生产方式。落实封闭饲养、全进全出等饲养管理制度,大力推进生态养殖。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引导年出栏生猪万头以上的大型养殖场加快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技术应用,不断提升智能化、信息化水平。引导年出栏生猪1000—10000头的中型养殖场逐步普及智能化环境控制、自动化喂料、机械化清理粪污等设施设备。引导年出栏生猪500—1000头的小型养殖场和家庭牧场强化防疫、粪污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快完善产业链条。大力推动猪肉供应从“调猪”向“调肉”转变、从热鲜肉向冰鲜肉转变、从初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引导和鼓励养殖主体、屠宰加工龙头企业通过自建、联建、签订订单、协议等方式,建立稳定的生产、加工、销售利益联结机制,推进繁养育、产加销一体化。完善城乡冷链物流网络,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完善自有冷链仓储配送体系,不断提升全区冷链物流配送能力和水平。
  (五)切实抓好冻猪肉储备。强化市场预警分析,研判市场价格变化和市场供求状况,适时启动生猪价格调控预案,扩大冻猪肉储备规模,合理调节吞吐节奏,减少价格波动幅度,稳定猪肉市场供应。储备猪肉入库前要进行非洲猪瘟抽检,确保储备猪肉安全。
  (六)加强畜禽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构建自治区、市、县三级畜牧业统计监测系统,确保统计监测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切实做好预警工作。自治区、市、县要分级落实统计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建立以地方财政资金为主的信息采集经费补助机制,保障数据核查、数据分析等工作正常开展。
  (七)大力发展禽肉等替代肉类产品生产。支持发展生长周期短、替代性强的家禽产业,优化肉类供给结构。支持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巩固发展“公司+基地+养殖场”产业化经营模式。总结推广“贷牛还牛”、“贷羊还羊”产业扶贫模式,支持牛羊品种改良,实施国家“粮改饲”项目,推进甘蔗尾叶等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促进牛羊产业发展。
  (八)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途径,整县推广粪便全量收集利用、水肥一体化等技术,扶持养殖场(户)和第三方组织建设粪便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支持在田间林地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扩大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范围。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压紧压实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统一指挥,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协调,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金融、海关、电力、银保监等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肉类市场供应等工作。
  (二)加强制度支撑。按程序启动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范疫情排查、检疫、屠宰、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理、生猪运输车辆管理、境外疫情防堵等工作。
  (三)加强资金支持。各地要利用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及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在完成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清单任务后,可根据相应资金管理办法将补助经费统筹用于扶持生猪生产及动物防疫、紧急疫情处置等工作。完善强制扑杀政策,及时足额发放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各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扶持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餐厨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等公益性项目建设,对新建、扩建的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办法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规模养殖场(户)的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养殖场(户)、饲料加工企业和屠宰加工企业,应予以信贷支持,不能盲目停贷、限贷、断贷。对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户),广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要尽力提供信贷担保服务。自治区在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对种猪场、规模养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建立规模养殖场联合担保贷款机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方式,支持活体质押、保单质押等反担保,为生猪产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现有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原种猪场和地方品种原种场,各级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年度预算优先予以保障。扩大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覆盖面,适当提高保额,做到应保尽保。推进生猪目标价格保险,降低养殖风险。为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开展的动物饲养活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四)加强土地支持。完善生猪产业用地政策,将生猪种业、规模化生猪养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屠宰加工等生猪产业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当地急需配套建设的大型标准化生猪屠宰企业、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的建设用地。鼓励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灌草丛地、滩涂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鼓励发展林下规模养殖,允许在Ⅲ、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畜牧业养殖设施并优先保障使用林地定额。
  (五)强化科技支撑。鼓励企业建立联合攻关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品研发中心等科研平台,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种源控制与种质创新、疫病快速检测及诊断、非洲猪瘟等疫病综合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攻关,提高核心竞争力。组建生猪育种联盟,构建生猪育种平台,加快生猪联合育种步伐,打造全国种猪育种高地。
  (六)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各地要优化基层动物防疫队伍,落实国家关于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的津贴政策。扎实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确保动物卫生、动物疫病防控等职能不断加强。将兽医实验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检疫申报点、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指定通道、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动物防疫信息化监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并重点向县、乡倾斜。大力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将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加挂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台账、开展疫情调查、协助产地检疫、实施防疫消毒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
  (七)加强执法问责。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以及“隔山开证”、伪造检疫证明或检测报告、逃避检疫、非法调运、“炒猪”、私屠滥宰、走私贩私、造谣惑众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对因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以及隐瞒疫情不报、不及时报告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导致疫情发生、扩散蔓延的,要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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