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泸州市政府八届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泸州市城区活畜禽交易屠宰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根据《办法》,泸州市三区四县将建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厂)。今后,城区内除个人自宰自食外,活畜禽交易和屠宰活动应当集中到经泸州市政府规划、批准设置的定点交易屠宰场(厂)所进行,不得在农贸市场、超市、门店、宾馆、餐饮饭店等不符合动物经营及屠宰加工场所条件的公共场所从事活畜禽经营与屠宰活动。
其中,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原则上各设置1家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其余县原则上各按1至2家进行设置。三区及叙永县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应于2018年底前建成,泸县、合江县、古蔺县活畜禽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应于2019年底前建成。
定点交易屠宰场(厂)建成运营3个月后,城区内的农贸市场、超市、门店、宾馆、饭店、食堂等不符合动物经营及屠宰加工场所条件的公共场所不得从事活畜禽的交易和屠宰活动,畜禽产品实行冷鲜上市。畜禽定点屠宰加工企业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在实施活畜禽集中交易屠宰初期,应在城区适当设置具备屠宰企业标识的活畜禽便民收集点,收集市民送宰活畜禽后集中再杀。
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官方兽医将对屠宰检疫合格的活畜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加施检疫标识。定点交易屠宰场(厂)还应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对畜禽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并加施检验合格标识后方可出场(厂)上市。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食堂以及烧卤腊味加工厂等市场销售和使用单位,应查验入市畜禽产品的检疫检验凭证、标识后方可销售、使用,同时建立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严禁使用、销售无检疫检验证明的畜禽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