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蜂产品、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饮料等11类食品2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5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食用农产品6批次,2批次不合格,餐饮食品1批次不合格;蜂产品1批次,酒类1批次,粮食加工品1批次,肉制品3批次,乳制品8批次,蔬菜制品1批次,水产制品1批次,水果制品1批次,饮料4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 南皮县东泽源超市经营的的韭菜,铅(以Pb计)检出值0.194mg/kg。标准规定为≤0.1mg/kg。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2. 唐山海港开发区信达综合市场左新章经营的皮皮虾,镉(以Cd计)检出值为1.7mg/kg 。标准规定为≤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3. 新河县正旺酒楼经营的炖驴板肠,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47mg/kg 。标准规定为不得添加。检验机构为河北冠卓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公众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12331”进行举报。
特此公告。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