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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猪产业链 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2012-05-28      来源:中国肉业网    
 
内容摘要:正确处理产地生猪市场与销地生猪市场关系,形成布局合理、统一有序、流通顺畅的生猪批发市场网络。
  正确处理产地生猪市场与销地生猪市场关系,形成布局合理、统一有序、流通顺畅的生猪批发市场网络。
  从生猪产业的内在联系看,生猪繁育和养殖、流通、屠宰、猪肉消费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波及整个产业。促进生猪业健康发展,必须以生猪产业链为基础,整体把握、协调推进。
  产业链面临的问题
  1.生猪生产的规模化、组织化程度较低
  近年来,我国生猪生产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2010年我国生猪养殖的规模化程度为66.4%,比2004年高出28.2个百分点。2007年至2009年,我国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养猪场由1853家增加至3179家。与此同时,年出栏量1—49头生猪的养殖户则由801万户减少到646万户。
  目前,我国生猪生产规模化程度依然较低。2010年美国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养殖场所生产的生猪占总量的62%,而我国占比只有9%。分散化的养殖模式导致我国生猪饲养条件相对较差,养殖技术和生产效率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其中,疾病控制、养殖环境是我国与发达国家差距最大的地方,也是制约我国养猪生产水平的主要因素。2010年我国每头能繁母猪提供的商品猪为13.58头,全程死亡率超过20%,远低于养猪发达国家能繁母猪年提供22头以上的水平(丹麦超过25头)。如果我国每头能繁母猪提供的商品猪为18头,则我国可以少养能繁母猪1200万头,可节约饲料1400万吨;如果每头能繁母猪提供的商品猪为20头,则我国可以少养能繁母猪1575万头,可节约饲料1800万吨。
  2.生猪流通体系引导生猪生产、分散养殖风险的功能亟待进一步提升
  第一,我国生猪流通主体的组织化程度低,营销规模小、效率低。从全国范围看,每个县市都活跃一批从事生猪交易的猪贩子和经纪人。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起步较晚,这些农村经纪人和猪贩子是目前承担生猪购销的主要力量。小规模的猪贩子每天贩运量在几十头以内,收猪范围一般为本县甚至本镇;中等规模的猪贩子每天贩运量在100—200头,收猪范围一般为本县甚至本市,他们一般是为大中城市定点屠宰企业收购生猪;大型猪贩子每天贩运量在200头以上,收猪范围不固定,且在每个省市都有经纪人,这些大型猪贩一般为大中城市的大型屠宰企业服务。受资金及市场风险的限制,猪贩子的经营规模不会太大,并不能形成稳定的、规模化的生猪供应链条。
  第二,生猪流通环节较多,生猪养殖户在市场交易中的谈判能力较低,无法分享流通环节的利润。目前,生猪交易一般经历经纪人、小规模的猪贩子、大规模猪贩子之间、屠宰企业之间交易等3—4个环节。尽管生猪经销商的出现降低了生猪养殖业与屠宰业之间直接交易的成本,但由于猪贩子与生产者之间是一种买断关系,如此之多的交易环节也摊薄了养殖户的利润。
  第三,生猪交易方式单一,尚未建立期货市场机制,市场缺乏分散风险和引导生猪生产的功能。我国生猪交易主要是现货交易,中远期交易尚在起步阶段,生猪期货市场尚未建立。在现货对手交易模式下,市场价格是即期价格,而非远期价格,因此并不能反映远期的生猪供需状况。生猪养殖者无法对未来生猪供求做出合理预期,也就无法合理调整养殖规模和饲养周期。在蛛网效应的作用下,价格波动无法避免。缺乏期货市场,养猪户和肉类加工企业就无法利用套期保值机制回避和分散生猪和猪肉价格波动风险,政府调节生猪市场供应、提高宏观调控方面也无法获得一个比较有效的价格信号。
  3.生猪屠宰行业迫切需要提高技术水平
  屠宰是畜产品到肉产品的转折点,是肉类产品流通的开始,也是肉类安全的重要关口。自1998年我国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来,生猪屠宰行业产业集中度、屠宰业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第一,技术装备水平落后,产品同质化比较严重。目前国内的屠宰企业仅仅有2%采用现代化方式(即基于全程温度管理和可追溯体系下的机械化流水作业)进行生产;15%的企业采用的是简单的机械化生产;80%以上的企业还处于半机械化、手工生产阶段。由于这些半机械化或简单机械化的屠宰企业的生产方式比较落后,多数只能从事生猪代宰业务(屠宰企业将客户送来的活猪经过传统的屠宰方式加工成白条猪或分割肉,交付给猪肉批发商,由批发商用汽车或摩托车运走,每头收取固定的代宰费)。这种代宰性质决定了冷藏、冷冻设施基本派不上用场,同时也使后续的运输卫生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监管。在这种模式下,猪肉质量的最终责任人是猪肉经销商,代宰企业缺乏对生猪质量把关的动力。有些企业为赚取更多的代宰费,甚至会按照经销商的要求,对生猪宰前注水,乃至代宰一些病猪、死猪或淘汰的母猪,致使不达标的猪肉流入市场。
  第二,屠宰行业需要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定点屠宰虽然提高了猪肉的质量,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行业垄断现象,滋生了地方保护主义。据了解,全国至少20个省(市)的猪肉行业都曾出现过垄断,其中,17个省(市)存在暴力垄断事件。相对于生猪饲养个体和猪肉零售个体,屠宰企业掌握着更多甚至是绝对的流通话语权,代宰企业往往会利用垄断优势,抬高代宰费用,导致猪肉价格上涨,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4.猪肉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亟待升级改造
  猪肉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猪肉流通的主渠道,其问题主要有:
  (1)猪肉批发市场的配套设施亟待完善。我国多数猪肉批发市场基础设施比较简陋,存在交易环境差、通风采光不足、经营设施不配套、交通拥挤等问题,尤其缺乏空调保鲜库、恒温库、冷冻冷藏库、冷藏运输等基础设施,导致猪肉批发交易过程中过早出现了冷链“断链”现象。批发市场也是病死、注水、未经检验检疫猪肉进入流通的关键环节,监督检查稍有放松,就可能导致有害猪肉进入市场。另外,我国大多数猪肉批发市场交易方式仍以对手交易为主,采用现钞结算,信息化水平比较落后,在猪肉批发市场交易次数频繁、交易量大、管理繁琐的情况下,这种交易和结算方式需要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运行效率比较低,不利于建设猪肉安全追溯体系。
  (2)大量农贸市场亟待改造升级,而改造后的市场又需要解决高摊位费的问题。我们在中部一个县级市调研时发现,该市农贸市场的一个猪肉摊位年平均租金达到4万元,以租户平均每天卖掉200斤猪肉计算,每斤猪肉需要分摊0.6元的摊位租金。如何升级改造农贸市场老化,同时又要抑制摊位租金,使其不致过高,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政策建议
  1.大力促进生猪养殖规模化、组织化水平,提高生猪供给能力
  第一,促进生猪生产规模化水平。加大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建设力度,对生猪规模养殖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优惠,稳定生猪生产主体。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增强生猪综合生产能力、提升规模化养殖水平和生猪品种质量、加强环境保护、增强防疫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生猪保护价机制,稳定养猪户信心。
  第二,加快生猪养殖合作组织建设,特别是发展能与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对等谈判的经济合作组织。促进养殖户建立生猪养殖业协会,把分散的规模养殖户组建为一个经济实体,逐步实现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统一贷款、统一防疫,提高生猪养殖的组织性、计划性,减少盲目生产带来的价格波动,增强养殖环节在产业链上的话语权。
  第三,鼓励大公司和散户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通过资产重组等多种形式建立规模龙头企业和大型集团公司,并引导养殖户与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和利益联合机制,充分发挥规模集成、技术传递、信息集合等优势,提高生产者的市场地位和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走共同发展之路。
  第四,强化科技支撑力度。要促进猪育种中心建设,提高原种猪和引进品种的选育水平,开展猪的经济杂交研究,不断培育出高产优质的商品瘦肉猪高效杂交组合,同时开展现代化、标准化、规模化、养猪及疫病防治等技术推广。
  第五,强化防疫体系建设。一是要健全防疫设施、防疫程序,严格免疫制度和检疫制度,以防控重大生猪疫病为重点,全面强化防疫、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最大限度地切断疫病传播途径,将可能发生的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二是要增加对防疫体系经费的投入,建立健全县、乡、村畜牧防疫体系,充实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在行政管理人员中的比例。三是要完善疫情捕杀补偿制度,提高补偿标准,补偿要及时到位。
  第六,处理好生猪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实行集中养殖,集中处理。大力鼓励支持农牧一体化,充分实现猪粪尿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2.完善生猪市场体系,提升其功能
  第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综合考虑我国生猪生产和消费的演变趋势、生猪生产规模及其流量流向、地理区位和交通状况、消费群体规模和消费习惯等多种因素,正确处理产地生猪市场与销地生猪市场关系,形成布局合理、统一有序、流通顺畅的生猪批发市场网络。
  第二,大力扶持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建设冷藏冷链贮运设施齐全的现代生猪批发市场以及现代化生猪屠宰企业。促进生猪交易与生猪屠宰加工、冷链配送、肉制品深加工、饲料加工的集成,形成产业集群和市场集群的生猪肉类产业园,从而拓展大型生猪批发市场功能,提高其辐射力,提升市场所在地的区域竞争力。尤其要促进生猪产地肉制品加工产业的发展,降低区域之间生猪流通规模和流通成本,同时也有助于阻止生猪疫情的传播。
  第三,积极探索发展生猪中远期电子交易和期货交易市场。要发挥中远期电子交易和期货交易市场发现远期价格、规避交易风险等功能,以弥补现货市场的缺陷。生猪期货的交割应以活猪为主,交割仓库可以在大型生猪养殖企业或大型的生猪批发交易市场。
  3.提升生猪屠宰业对生猪产业链的整合功能
  第一,鼓励大型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鼓励实施兼并重组,推进生猪产业链一体化进程,提高行业集中度。鼓励技术先进、管理水平高的大型龙头企业依托自身质量、品牌和规模优势,在全国或较广区域内配置生产资源,并运用先进流通方式拓展销售市场,在全国建立品牌肉连锁店、专卖店,实现优质猪肉产品跨区域流通,从而提高全产业链的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二,加大对大型企业资金、管理和技术方面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冷链系统改造,增强冷鲜肉流通能力,同时关闭中小型屠宰厂(场)及小型屠宰场点,加快落后产能的淘汰速度。
  第三,优化生猪屠宰产业布局。鼓励在生猪主产区建立大型屠宰企业,以扩大猪肉及猪肉制品跨区域流通的比例,降低生猪活体跨区域流通的比例。
  4.提高猪肉市场体系的服务能力
  第一,畅通猪肉及其副产品的自由流通渠道。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限制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副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坚决打破地区封锁,确保自由流通。要继续执行生猪及其鲜活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第二,进一步拓展批发市场功能。在批发市场提供交易场所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拓展价格信息汇集、产品质量控制、加工配送等功能。要促进建立肉食品批发市场与结算、融资相结合,支持推广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竞价拍卖等现代交易方式。扶持生猪批发市场建设冷藏冷链贮运物流设施,促使其改善交易环境。
  第三,合理设置并布局猪肉零售终端,加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结合城市发展规划,根据不同区域的人口密度、交通条件、居民收入水平、消费者消费行为等因素,对各业态的半径、经营规模、具体选址等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零售终端过于密集导致的竞争过于激烈,或者零售终端过于稀疏导致的居民购物不便等问题。同时,要加强对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营造良好舒适的购物环境,改变原先农贸市场脏、乱、差的局面,不断适应城市建设和市民对食品卫生安全的要求。
  第四,完善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投资、管理体制,增强其公益性。高度重视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并将批发市场作为公益设施进行投资。政府应成为投资管理主体,但不一定直接经营,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开,由政府设立的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要加强发挥政府职能,减免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的租金。加强调控力度,将猪肉批发零售作为公益性事业来经营,稳定猪肉价格,保证肉贩和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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