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大同进口肉类指定查验场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强化食品安全保障机制,预防进口肉类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防止国外动物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大同进口肉类指定查验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保障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和防范动物疫情传入为核心,以加强进口肉类产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升级、保障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需要为总体要求,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监督、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原则,全面提高我市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单位间联防联控的进口肉类产品安全保障工作机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在进口肉类产品质量监管中的分工和职责,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三、组织机构
成立大同进口肉类指定查验场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进口肉类产品的安全保障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等工作,制定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成员单位:市商务局、大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大同海关、市经信委口岸办、市农委、市食药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同国际陆港港务有限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大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大同海关相关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四、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进口肉类产品的安全保障、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制定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重大信息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牵头协调处置重大进口肉类产品质量不合格事件;督促各部门落实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相关职责。
(三)市商务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总协调和联络工作。
(四)大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进口肉类产品的查验、取样、实验室检验、签证放行等检验检疫工作,对进口肉类产品的备案收货人、备案存贮冷库进行监管。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进口肉类疫情防控工作,负责监督不合格进口肉类产品的处置工作。
(五)大同海关:负责依法对进口肉类产品的运输监管、征税、查验、放行工作,查处进口肉类产品走私等违法行为。
(六)市经信委:负责口岸办归口相关工作。
(七)市农委:负责做好进口肉类产品的查验平台、备案存贮冷库等重点区域的动物防疫监管工作。
(八)市食药局:负责进口肉类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的监管工作。
(九)市卫计委:负责本地市场进口肉类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救护,防止疫情蔓延。做好与进口肉类产品相关重点领域周边的防疫工作,协助做好不合格进口肉类产品的销毁监督管理。
(十)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经费的审核、划拨和监管。
(十一)市工商局:负责对从事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技术除外)的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和监督管理。
(十二)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涉及通关放行后的进口肉类产品的治安、刑事案件。
(十三)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协同查验机构共同做好进口肉类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工作。
(十四)大同国际陆港港务有限公司:负责做好肉类查验场平台的建设、硬件维护、运营和封存处置不合格的进口肉类产品,以及协助检疫检验、海关等单位依法开展查验等工作。
五、主要措施
(一)建立信息联系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召开1—2次例行会议,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建立重大信息即时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应明确联络人和联系电话。
(二)建立执法联合机制。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过齐抓共管,实现对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的全过程监管。对跨部门的重大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采取联合执法方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建立监管互认机制。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节约行政资源,在信息互通的基础上,实行部门监管互认机制。在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项目检验检测方面,互认监管结果,原则上对已经其他部门检验检测合格的同一产品不再实施相同检测。
(四)建立联动应急机制。对重大突发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输入性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及时开展应急联动处置。将应急联动处置纳入大同市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日常应急管理,适时组织应急联动演练。
(五)建立工作考评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考核方案,将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各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考评。
六、奖惩机制
对在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