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食药监局近日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验贝类水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重点检查贝类水产品销售者提供者是否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如实记录贝类水产品和供货商的相关信息,保存相关凭证。要求经营者销售贝类时,应当在摊位显著位置如实公布贝类水产品名称、产地、供货商等信息,不得采购和销售来源不明以及禁止采捕和销售区域的贝类。
同时加大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贝类毒素等项目检测。对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中发现未按相关要求采购贝类水产品的,依法追究经营者责任;对发现贝类水产品毒素含量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及时查处并依法发布检验和查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