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全省充足安全的肉、蛋、奶供应,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如下标准:
生猪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500头及以上;
肉牛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100头及以上;
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及以上;
肉羊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00只及以上;
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2.5万羽及以上;
肉鸡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5万羽及以上;
肉鸭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万羽及以上;
肉鹅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1万羽及以上;
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能繁母兔400只及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饲养的其他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按照猪当量换算方法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