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青冈县的陈某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肉制品,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将其销往全国多地。日前,该案经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审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陈某在无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青冈县经营某食品加工厂,从哈尔滨市购进肉食品原料,非法制售猪肉板、五花肉卷、羊肉卷、肥牛卷、鸭肉板等肉制品销往黑龙江、辽宁、山东、吉林等地,非法销售肉制品价值17万余元。2016年10月,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验,该厂生产的肉制品中鸭肉卷、牛肉卷中,添加剂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 《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作辩解。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其行为己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未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依据《刑法》《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