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传染病防治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28日起在广州市法制办官网上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规定》完善对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的防控制度,明确推行活禽集中宰杀、冷(生)鲜上市,建立实行休市和防疫扑杀动物及相关补偿制度,同时加强来穗人员在传染病防治中的基本医疗保健权保障,拟规定外来流动人员在传染病隔离治疗期间不得被用人单位解雇。
广州将推行活禽集中宰杀、冷链配送、冰鲜上市
近年来,国内外防治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经验和科学检测数据表明,预防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关键是要实行活禽买卖与宰杀相对隔离,尽量避免消费者与活禽直接接触。因此有必要加快实现禽类集中屠宰以及冷(生)鲜上市。广州是广东省活禽集中宰杀、冷(生)鲜上市的三个试点城市之一,活禽集中宰杀、冷(生)鲜上市已经在逐步试点开展。为此,《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提出“本市逐步推行活禽集中宰杀、冷链配送、冰鲜上市”。
扑杀动物和休市是重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当发生疫情时,扑杀动物和休市是重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近年来许多地区(如香港、深圳、佛山等)为防治传染病已采取过上述措施,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规定制定了“畜禽批发、农贸肉菜市场应当建立日常清洗消毒和定期休市清洗消毒制度”和“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扑杀、销毁染疫及一定范围易感染动物”的规定。
同时在休市和防疫扑杀中,禽养殖户和市场经营者会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遭受损失,如果他们合法利益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就会产生社会矛盾问题。且该补偿属于政府防治传染病应当承担的公共管理成本,也是对处于危机管理状态下的个体合法权益的尊重和维护。因此,《规定》在四十六条拟规定,“因预防、控制传染病的需要,采取休市或者扑杀、销毁染疫及易感染动物及其制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作出相应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核实的实际损失予以合理补偿”。
非本地户籍儿童与本地儿童享有同等的预防接种权利
学校和托幼机构是人群密集、易感人群多及传染病高发场所。如果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工作不落实,不能及时发现、报告、控制传染病疫情,会导致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学生(或学龄前儿童)的健康状况,从而延误了对传染病的有效控制。
因此,《规定》强化了对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管理要求,并细化其须承担的传染病防治要求,完善学生等未成年人疾病监测。根据第二十一条,学校和托幼机构须按标准配备卫生技术人员、保健教师或卫生保健人员;落实查验接种证制度,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建立学生健康监测制度,落实学生晨检和因病缺课病因追查、登记和网络报告;发现聚集性疫情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根据疾控部门意见落实防控措施;将传染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课程,做好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
《规定》强调,非本地户籍儿童与本地儿童享有同等的预防接种权利。非本地户籍儿童监护人应当保证其儿童按时完成国家规定的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
依法阻止患传染性肺结核等外国人入境
《规定》的另一重点是加强来穗和出入境人员的防疫管理。近年来广州市人员出境日益频繁,出国旅行、劳务输出的人数日益增加,输入性传染病数量有增无减。因此,《规定》专章设置了“来穗人员的防疫”:一是强调来穗人员在传染病防治中的基本医疗保健权,把传染病防治作为为来穗人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服务的内容;二是规定了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与管理责任,以及所属用人单位、雇主及居住场所经营者的责任;三是对出入境人员提出相应的传染病预防要求。
根据第三十二条,公安、外事和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依法阻止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医疗机构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送院的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优先诊治;医疗机构发现入境人员患有传染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外来流动人员隔离治疗期间不得被解雇
在保障措施中,《规定》新增了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或雇主,应配合落实各项控制和处理疫情的措施,并承担受雇外来流动人员在传染病隔离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得解雇在隔离治疗期间的患急性传染病的外来流动人员。
《规定》还增加了法律责任条款,外来流动人员集中生产、工作和生活场所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并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对用人单位或雇主以及房屋出租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招用外来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或雇主,不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半小时内派员到达甲类传染病暴发现场
《规定》拟通过明确传染病防治中各方(政府、职能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完善疫情预警报告及部门疫情通报制度,以建立健全传染病联防联控相关机制。《规定》增加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传染病防治责任,同时规定了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
《规定》还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染病疫情与监测信息通报机制;同时公安、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所辖区内常住、暂住儿童数等信息资料,协助做好疫苗接种工作;发现甲类及按甲类管理传染病、新发传染病、本市多年未发生的传染病、传染病聚集性疫情应当同时电话报告。
根据第十九条,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甲类传染病发生或其它传染病暴发的疫情报告后,应在半小时内派出人员,前往现场查处和控制疫情。用于传染病监督、控制的车辆,应配备专门标志。在疫情发生、暴发、流行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