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3日起,《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以进一步完善法规,为人们提供质量更有保障的食品。
《条例(修订草案)》中,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等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经过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屠宰企业不得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动物。
动物交易市场出售的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持有效期内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动物产品分销凭证。从定点屠宰企业购入肉类产品的,还应当持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以及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包括: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以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发出的公告称,有修改意见或者建议的,于11月5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通信地址:南内环街158号;邮编:030083;电子邮箱:tyrdfzw@126.com;电话:(0351)752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