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于2016年12月23日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等1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17号),其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15-2016)将于2017年6月23日实施。上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内蒙古自治区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风干牛肉》(DB15/432-2006)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荞麦米(仁)》(DBS15/003-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荞麦粉》(DBS15/004-2012)所适用的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决定将于2017年6月23日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的《风干牛肉》(DB15/432-200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荞麦米(仁)》(DBS15/003-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荞麦粉》(DBS15/004-2012)。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届时可以使用上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做好标签、标识的管理工作,标签、标识如有库存,届时应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申请延期使用的批复。
特此公告。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