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优化县城经济生态环境,净化畜禽产品市场,保证市民食用动物产品安全,12月2日,巴彦县畜牧兽医局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所依据《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在县内主要城镇存在的临街占道屠宰牛、羊、驴、马等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临街占道屠宰业户要立即停止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对拒不收敛继续临占道私屠滥宰的业户将依法没收屠宰工具和肉品,并按照上限罚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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