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防字第1051472931号公告《动物用药品管理法施行细则》修正草案,预告终止日期为2016年12月16日,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修订要点如下:
1. 现行条文部分事项业已提升至本法规范。(修订条文第三条、第六条)
2. 动物用药品许可证之相关规定已提升本法规范,删除现行条文第十条、第十一条。
3. 现行条文有关动物用药品检验登记、审查程序及许可证变更等应遵行事项,业依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订定动物用药品检验登记审查准则加以规范,删除现行条文第七条至第九条、第十九条。
4. 为配合删除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有关输出动物用药品检验规范,删除检验成绩书表二份及切结书一份。(修订条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