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门卫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入场;二、严格执行活畜凭“一证”、“一标”入场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出场;三、严格执行生猪待宰静养、定时统计上报制度,对超时入场的生猪,当夜不得屠宰,严防“注水肉”的发生;四、继续做好“瘦肉精”头头自检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病害肉品和屠宰废弃组织,要在县财政、动监人员监督下定期进行无害化处理;五、加强拉运活畜及肉品车辆的清洗消毒工作,拉运出场的肉品必须用干净的篷布遮盖严密,防止环境尘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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