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度第5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自2010年8月30日起5年。2013年8月,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6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2014年7月,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4号公告,公布对该反补贴措施的再调查裁定,调整了反补贴税率。
2015年8月28日,应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补贴和对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复审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白羽肉鸡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补贴措施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6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5年。
本次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0年第52号公告和2014年第44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本次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适用的反补贴税率与商务部2014年第44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各公司征收反补贴税税率。
三、征收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16年8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