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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至美斋食品有限公司因未按法定要求生产经营肉制品被警告

2016-06-12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内容摘要:近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开一起行政处罚信息,天津市至美斋食品有限公司因未按法定要求生产经营肉制品被警告。
  近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开一起行政处罚信息,天津市至美斋食品有限公司因未按法定要求生产经营肉制品被警告。
  据介绍,当事人生产经营肉制品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十三)项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至美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肉制品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天津市至美斋食品有限公司 120111000015561 78937103-5 刘忠敏 津市场监管青食药罚[2015]7201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肉制品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十三)项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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