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改革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和保护农民利益并重,采取‘分品种施策、渐进式推进’的办法,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制度。”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改革明确了方向,制定了措施,提出了要求,也给农产品流通改革发展提出了新课题。肉类产品,是农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适用改革要求,推进产品流通改革,是摆在肉类流通环节的一个现实问题。
立足于畜牧业增效和生产者增收,畜禽产品等肉产品生产环节始终是关键环节,而肉类产品的价格又是该问题的重点,关系到生产的效益和发展生产积极性等,特别是近期发生的“猪周期”现象等,既对肉类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带来影响,对肉类产品市场正常发育也带来影响。而“猪周期”的影响在表现形式上,主要是肉类产品的价格波动幅度。因此,改革和完善农产品包括肉类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本质上是激发肉类产品生产积极性的有效措施,也是化解各种肉类产品周期性风险的重要手段。要改革和完善肉类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必须对现有的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进行分析,才能找出改革的关键节点和切入点,实现有的放矢。
现阶段,我们的肉类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主要是以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市场自由定价为主,产品价格形成的决定性环节是流通和加工环节,而作为肉类产品生产的主体——养殖户,对肉类产品价格如何形成并没有形成主导决定权,只能被动地接受既定的产品价格,这样,就使市场上的风险加大,生产者的应变能力降低。而形成这种定价机制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前的畜禽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是在我国计划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政府主导价格取了决定性作用,现行的定价机制仍然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养殖户对市场仍然具有一定的盲从性;二是肉类产品生产产业本质上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对社会生产和生活水平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国家必须深度把握,而价格调节是把握最有效的手段;三是肉类产品生产的其他条件比如养殖区域的划分、对环境的影响、流通环节基础设施建设等也处于政府调节为主的状态,影响肉类产品价格的形成;四是肉类产品生产的风险处置能力不强,缺乏有效的调节手段和主动调节的热情,导致我国肉类产品价格的周期性波动较大,风险处置策略不足,畜禽养殖户和肉类产品生产主体对产品价格的引导能力不足,生产积极性受到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改革完善肉类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还需从以下方面发力。
进一步强化市场取向。发挥肉类产品生产环节对市场影响的基础性作用,强调价值规律的调节,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宏观调节两只手的作用,在坚持适度从宽的肉类产品价格指导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市场环境,激活价格导向作用,将产品定价轴线的浮动空间交给包括肉类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等环节的市场,使市场在必要的幅度内对产品价格形成发挥出的引导作用。
加快肉类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肉类产品化库存补短板等措施对价格的调节作用。加强对肉类产品储备和市场投放的调度,在确保市场供应的前提下,维护市场稳定,维护肉类产品消费安全。肉类产品的储备,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安全,保持消费基本稳定。肉类产品储备加工和流通,应该更加积极地导入市场化运营机制,尊重市场规律,将市场能够调节的交给市场;放开肉类产品储备准入,引导产品储备竞争,强化信息指导和资源共享;加大肉类产品储备与加工投放的衔接和对接,强化储备环节的成本核算,适度把握储备环节对产品价格形成的影响。
强化产业引导和对肉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降低肉类产品生产成本,提高养殖主体的生产效益。产地环境和条件及产业发展规模等也是影响肉类产品价格的重要因素,要加大环境因素对产地的影响评价,合理布局产业发展区域;加强对肉类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生产能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形成区域畜禽产品和肉类竞争力;强化产业引导和优势产品培育,鼓励实行规模化经营和标准化生产,促使肉类产品定价因素向市场和生产环节倾斜;加大对肉类产品生产环节的补贴力度,在有效保障肉类产品生产者利益的前提下消弭其他环节的市场风险;加强对畜禽产品繁育环节的指导,促进肉类产品市场稳定。
引入肉类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定价评判参考机制,激发肉类产品生产的原动力。在肉类产品定价机制中,对产品指导价等价格调节因素的形成,听取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和愿望,引入肉类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定价评判机制,让生产者和消费者能够更多地参与到定价环节中来,弥补市场不足;强化肉类产品定价机制公开,加大对肉类产品生产的风险处置和预警,使生产者的生产风险降低到最低,激发生产的原动力;加强消费者对肉类产品市场的监督,让消费者共同参与肉类产品价格形成,确保肉类产品市场稳定,确保消费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