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第20号令《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201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给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提出了新要求。肉类产品是食用农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更需要落实该项原则要求。
加强对肉类产品生产、销售、消费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而推进肉类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关键之所在。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衔接过程中,产地准出的问题,对于保障产品安全,强化产品质量监管尤为重要。
然而,在肉类产品产地准出的问题上,目前依然存在几个具体问题。一是对产地准出认识不高。在肉类产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着重市场、重流通、重消费等环节的现象,对监管关口前移、推行产地准出缺乏应有的认识。有的地方受地方保护主义和产业发展条件等方面的影响,对产品的准出基本上没有门槛,而是通过各种途径鼓励产出,忽视了产品生产源头的品质要求;二是产地准出制度和机制不完善。没有肉类产品产地准出监管机制和制度,有的虽然制定了制度和机制也没有有效的措施保证落实,形同虚设;产品产地信息不公开,产品准出标准要求不明确,对未按照标准要求落实产地准出措施的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管;三是肉类产品产地监管责任难以落实。肉类产品产地准出点多面广范围宽,基层缺乏必要的监管技术手段和专业人员,监管责任和要求难以落实;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不畅,部门责任不明晰,肉类产品产地准出涉及的责任和影响也很现实,有产生肉类产品生产者对抗情绪的风险,使产地准出监管责任落实难;四是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乏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对接衔接处于自由化层面,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引导机制;网购、直销、电子商务等流通模式增多,使肉类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直接对接,绕开了准出和准入环节。一旦发生责任事故,追责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推进肉类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还需多层发力。
1.强化肉类产品产地准出的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加强对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政策和要求的宣传,提高各级对肉类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认识;根据区域产业和肉类产品具体实际,详细制定肉类产品产地准出的要求并将相关信息公开,保障肉类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及消费者对产地准出标准的知情权,使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自觉接受和执行产地准出制度。
2.强化对肉类产品生过程当中的监管。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根据肉类产品产地准出的标准要求,强化产品生产者的标准化意识,督促肉类产品生产者按照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标准组织生产;乡镇村等农村基层组织要积极履行职责,肩负起责任,摒弃地方保护主义意识,加强对辖区内肉类产品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公司、基地以及其他肉类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强化社会监督,确保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3.加大对肉类产品产地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肉类产品生产,与产地生产条件有着直接的关系。要加大对肉类产品生产产业规划和引导,立足于产地条件和标准,加大对肉类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解决肉类产品产地条件保障问题;通过以奖代补、政策扶持、产品补贴等办法,鼓励肉类产品生产者实行标准化生产,保证产品安全;积极创造条件,推进肉类产品生产经营体制改革,推广和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和肉类产品生产经营方式,科学组织生产经营,降低肉类产品产地生产经营安全风险。
4.加大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行为的打击力度。认真分析当地肉类产品生产环节可能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节点,强化监管,建立和完善肉类产品产地准出的政策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制度落实;加强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的执法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