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消费者最基本的健康权利,而其中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又是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猪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加工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目前,就娄底的情况来看,职能调整已经基本到位,各项工作正在稳步开展,中心城区关停了茶亭子屠宰场,并在庆阳和洞新屠宰场实行了机械化生产,城区+乡镇的统一配送也在逐步推进之中。但私屠滥宰现象依然存在,市场的白板肉、问题肉仍屡禁不止,给食品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
作为生猪屠宰行业主管部门,笔者认为在职能移交后的新形势下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畜牧、食药监、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常态机制,才能保证肉及肉制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才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开展联合执法既符合当前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打击各类肉品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其重要意义主要在于:一是有利于部门的履职尽责。保障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是地方畜牧和食药监部门责无旁贷之责,以前有“八个大盖帽管不好一头猪”的现象,现在归口到畜牧和食药监两个部门,一旦出现肉品质量安全事故,无论是屠宰生产环节还是流通加工环节,两个部门都难辞其咎。只有两个部门勇于担当、通力协作、尽职履责,才能打造真正的无缝监管、强力监管;二是有利于形成执法合力。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是一个有机整体,既前后承接,又互相依赖。食药监部门在流通领域对肉品进行查验时是以有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作为执法依据,畜牧部门对此可以提供较为全面的技术支持。而对于定点屠宰执法,若没有流通领域的肉品信息的第一手资料,肉品来源无从追溯,执法就是“两眼一抹黑”,打击查处私屠滥宰仅凭日常巡查和举报,力度要小得多;三是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尽管随着机构改革推进和立法技术的不断完善,“九龙治水”式的多头执法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改善,但两个执法部门之间标准、程序不统一,重复执法或者不履行职责等现象仍然存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能够有效地统一畜牧和食药监执法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步骤、执法标准和执法要求,丰富执法手段,弥补各自职权的不足,从而确保对各类肉品违法行为的全过程监督和处理,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减少行政执法争议的发生。四是有利于增强行政执法权威。屠商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普遍文化素质较低,依法生产经营意识不强,为了利益敢于铤而走险。执法过程中各种刁难、辱骂、恐吓执法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手中的生产工具甚至可随时转变为凶器。只有通过对监管职能和监管资源的有效整合,尤其是公安部门的参与,畜牧和食药监的行政执法才能增强法律威慑力,形成强大的高压态势,确保执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