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法律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a.《食品药品领域试验检验等相关法律》部分修改草案
试验、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代企业进行自我质量检查相关检测试验时,存在不进行试验发放虚假试验、检验报告书的违规现象,为了杜绝这类违规行为,修改草案规定:
1)强制要求试验、检验机构向KFDA报告所检出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同时制定违反此项相关处罚新规定。
2)强制要求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指定的试验、检验机构使用KFDA搭建和运营的实验室情报管理系统(Laborato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LIMS),以便对试验检测的整个过程进行履历管理。
b.《畜产品卫生管理法》部分修改草案
畜产品安全管理认证过程中发现,将卫生处理不合规原料作为畜产加工品原料使用,销售自我质量检查结果不合格食品或将自我质量检查结果不合格食品作为其他食品的加工原料再利用等情况,修改草案规定:
自我质量检查结果不合格时,要求营业者向食品药品安全处长报告,同时制定违反此项相关处罚新规定。
c.《食品安全基本法》部分修改草案
现行《食品安全基本法》只规定企业应主动召回危害食品,没有明确规定管辖行政机关可以积极接受企业报告、命令企业召回或废弃等权限,修改草案制定了危害食品召回全过程相关法律依据。
d.《食品卫生法》部分修改草案
对于将包装完成的不合格食品,重新开封投入制造过程经再处理后继续流通的事件,修改草案规定:
对于自我质量检查不合格的食品,未向食品药品安全处长报告时,将给予行政处分及处罚,以提高食品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