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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

2015-12-28      来源:萍乡日报    
 
内容摘要:岁末年终,为了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
  岁末年终,为了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
  据介绍,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凡非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将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由农业部门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让百姓吃上放心肉,此次行动将严厉打击生猪注水行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应当由农业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同时,严禁屠宰和销售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生猪定点屠宰,不得屠宰病猪、死猪。未依法实施屠宰的,由农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屠宰和销售的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相关设施设备,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为非法屠宰提供场所。为未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提供场所的,将由农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严禁销售、经营、使用非法生猪产品。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尚未销售的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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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萍乡 生猪 私屠滥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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