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的函》(闽政办便函〔2015〕62号)要求,为进一步理顺畜禽屠宰监管职责,加强畜禽屠宰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肉食品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县(市、区)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市场业主落实监管措施。新罗区要强化龙岩中心城区的畜禽屠宰监管。各县(市、区)要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纳入县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年度目标管理,确保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各级财政要将监管工作经费、执法经费和检疫检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兑现,确保工作正常开展。要迅速完成畜禽屠宰管理职责调整的扫尾工作,农业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及时向编办、财政等相关部门沟通,主动承担畜禽屠宰管理职能,确保交接期间监管工作不缺位。新罗区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移交工作,做到职能、机构、人员、经费四到位。
二、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严格落实畜禽屠宰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意识。强化违法违规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追究,督促企业完善生产经营质量安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安全授权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加大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完善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记录制度,加快形成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追溯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记录,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快推进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市、区)要把执法监管作为重中之重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强化联合执法。各县(市、区)可采取单独组建执法队伍或委托执法的办法,迅速充实执法监管人员,提高执法保障水平。农业、食品药品、公安等部门要强化信息联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各县(市、区)要在12月20日前制定好专项整治方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畜禽屠宰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
四、强化社会共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建立“源头控制、过程管理、风险可控、处置高效”的监管机制。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要设立举报电话,各县(市、区)举报电话于12月20日前上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统一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形成全民参与,共同遏制私屠乱宰行为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部门协作。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检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环保、公安、建设规划、城市执法等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职责分工和畜禽屠宰监管职能要求,加大对农贸市场、超市、独立冷藏库、各类宾馆酒店、快餐店、集体食堂、卤料店和肉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六、强化责任追究。各级食安办要会同纠风办、效能办、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履职不力,监管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问责,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追究该环节职能部门单位责任;对履职不力、相互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政府将在2016年1月底对各县(市、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