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告示名称更改为《牛、猪食用肉标示方法及部位区分方法》。根据《畜产品卫生管理法实施规则》相关条款,告示中规定了食用肉销售业及食用肉直销加工企业,进行牛肉、猪肉等肉类销售时应标示事项及各部位区分标准,为了与此内容相符,对告示名称进行了改正。
b.条款体系及字句进行了修改。同一个标示项目相关标示方法分散在多个条款中,因此按标示项目对其进行了整理;履历标示方法等,在《家畜及畜产品履历管理相关法律》中已有相关规定,因此删除了重复条款。
c.修改了过度限制营业活动的条款。原先规定销售食用肉时只能使用规定的部位名称,更改为可标示固有名称(肉类名称);为了防止欺骗消费者和引起误解和混淆的食用肉名称的使用,制定了肉食名称标示标准。
d.明确规定了食用肉分割标准。以往对不同部位食用肉规定其脂肪厚度等,改善了不合理不现实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