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方案》提出以县域为单元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17个县(市)、区各建一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利用3年时间,17个县(市、区)完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任务,到2018年底,全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在建设模式上,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场化运营;在建设标准上,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环保等规定和建设技术规范;在建设规模上,与饲养规模相匹配,明确提出了各县(市)、区处理能力、占地面积和建设计划等要求;在处理方式上,提倡采用干化化制法,也可以采取发酵、碳化等方式。
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
根据畜禽养殖数量和区域特点,依托生活垃圾收集点或其他适宜场所,当地政府负责建设乡镇或区域性集中收集点,收集点建设小型冷库(不小于20立方米),并配备消毒、人员防护等设施设备。收集指定区域的养殖场、散养户病死畜禽及其他病死动物;备案规模饲养场配备冰柜(不小于600升)设立暂存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配备专用自卸式封闭保温运输车辆,集中收集点配备小型封闭运输工具。
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实施财政专项补贴政策。2016~2018年财政通过统筹整合相关项目资金1000万元,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先建先补、早建多补、示范奖励的原则使用。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设备。
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配套资金。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病死猪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每头共80元的补贴,其补贴在送交、收集、暂存、装卸、运输、无害化处理、确认等环节的补助比例和支付方式,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执法部门查扣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在执法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违法者承担相关费用。在河流、水库、田野、路旁、乡村及城市公共场所等发现的病死动物,由所在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收集,送交无害化处理厂处理,处理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
推行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将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紧密结合,协调联动。财政部门要落实保费地方配套资金,做到应保尽保。畜牧、保险部门加强协作,增加畜禽养殖业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到2018年,全市实现育肥猪、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全覆盖。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清收相结合,简化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用市场化机制引导和鼓励养殖户主动报告、主动上交和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