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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的通告

2015-11-26      来源:广西新闻网    
 
内容摘要:为加强全县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为加强全县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加强生猪定点屠宰 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专项行动。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行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严禁到非定点屠宰 厂(场)宰杀生猪。凡在我县行政区划内进行生猪屠宰行为的,必须到定点屠宰 厂(场)屠宰生猪。违反规定在定点屠宰 厂(场)以外的其他场所擅自屠宰生猪的,县农业局等职能部门将依法处以没收生猪(生猪产品)等处罚。
  三、严禁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各肉类零售商所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具备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定点屠宰 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任何饭店、宾馆、集体饮食单位、肉品加工单位和个人购进和加工非定点屠宰 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四、严厉打击非法阻碍依法执法行为。对不听劝阻,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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