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县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加强生猪定点屠宰 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专项行动。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行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严禁到非定点屠宰 厂(场)宰杀生猪。凡在我县行政区划内进行生猪屠宰行为的,必须到定点屠宰 厂(场)屠宰生猪。违反规定在定点屠宰 厂(场)以外的其他场所擅自屠宰生猪的,县农业局等职能部门将依法处以没收生猪(生猪产品)等处罚。
三、严禁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各肉类零售商所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具备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定点屠宰 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任何饭店、宾馆、集体饮食单位、肉品加工单位和个人购进和加工非定点屠宰 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四、严厉打击非法阻碍依法执法行为。对不听劝阻,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