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机食品包装标识的强制性要求:欧盟制定了91/2092/EC《欧盟有机农业规定》,对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贸易、检查、认证以及物品使用等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定,共分16条款和6份附件。1998年完成了动物标准的制定,2000年8月24日正式生效。欧盟标准适用于其15个成员国的所有有机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贸易(进口和出口)。欧盟进口的全部有机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应该符合欧盟的有机农业标准。
有机食品进入欧盟市场有两种方式:一是列入第三国名单的国家,已建立和实施有机标准并且其标准和检查措施符合欧盟91/2092/EC的规定,该第三国可以向欧盟提出申请,经欧盟核准后将该国列入第三国名单。核准的范围可以是该国的某些产品类别、地区或生产商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某些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截止到1999年6月,列入第三国名单的只有5个国家:阿根廷、澳大利亚、匈牙利、以色列和瑞士。二是未列入第三国名单的国家,生产的产品可采取单独许可方式进入欧盟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