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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2015-10-09      来源:山东畜牧    
 
内容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尽快建立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尽快建立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到2016年年底,全省基本建成以生猪、家禽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达到行政区域全覆盖、收集体系全覆盖和大型规模养殖场全覆盖,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1.强化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国家级、省级生猪调出大县(市、区)、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养禽大县(市、区)和年产病死畜禽达3000吨以上的养殖大县(市、区),原则上必须建立日处理能力不低于10吨的县级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辖区内养殖场(户)和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处理工艺优先选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中推荐的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高温高压化制(即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2)、高温发酵(即在密闭容器内,利用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与特定生物制剂产生的生物热,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3)和碳化(即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无氧条件下进行热解反应的方法。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4)等资源化利用模式。2015-2016年,全省建设完成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91个(含青岛5个),达到行政区域全覆盖。2015年拟建设完成49个(含青岛3个),2016年拟建设完成42个(含青岛2个)(具体建设项目表见附件1)。
  2.强化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建立以乡(镇、街道)、村暂存,县级集中收集处理的收集体系。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根据辖区内养殖分布情况建立相配套的统一标识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5)。县级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负责统一收集、运输各暂存点上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查处、审理相关违法犯罪案件时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在固定证据后,需要依法销毁的,由办案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负责受理并做无害化处理。各暂存点和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需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登记、处理和产品去向等台账。不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县(市、区),当地政府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企业建立收集体系,并与毗邻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协议。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要定期向所在地或受委托的县(市、区)政府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3.强化配置无害化处理设施。动物隔离场、畜禽定点屠宰场、专业化活畜禽交易市场和存栏生猪200头以上、牛50头以上、羊200只以上、家禽3000只以上、兔300只以上的规模饲养场,原则上2015年年底前须依法建设配套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优先选择生物发酵等模式(具体参考标准见附件6)。不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养殖场(户)必须与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新建相关企业必须同步规划和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二)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
  1.落实监管责任。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各级政府要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保证工作经费,改善监管手段,依法加强对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
  2.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级畜牧兽医、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制定病死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制度,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3.构建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控平台。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督与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监控,实现从暂存、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4.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保护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给予惩处。
  (三)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支撑体系。
  科技、畜牧兽医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进行科研攻关。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广机构、企业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成套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研制适应我省畜禽养殖方式的处理设施、设备,制定相应的技术管理规范。
  科技、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环保、资源可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搞好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国内外相关技术交流,大力培育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程技术人才和组织管理人才,推动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完善政策保障体系。
  1.建立财政补助政策。省财政对建成并投入运行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及配套收集体系,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主要用于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运输工具和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省农机局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在养殖环节,将补贴范围由规模化养猪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到其他畜禽品种。屠宰环节以实际处理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补贴。
  各地要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统筹考虑畜禽养殖者、收集者、无害化处理者等各方利益,建立科学合理的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机制,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序有效进行。具有自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且符合国家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可以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直接补助给养殖场。
  按计划建设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成后,报省畜牧兽医局申请验收。省畜牧兽医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省财政给予奖励。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2.推进无害化处理与畜禽保险联动政策。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保费补贴,全面落实奶牛、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不断扩大参保畜禽品种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将保险勘察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保险公司负责病死畜禽的勘验、保险理赔工作。在接到养殖业主报告后,及时通知所在地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畜禽,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勘验、理赔情况。要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3.落实土地、环保等相关配套政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个人和单位,按规定享受税收、用电等优惠政策。环保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环评文件审批工作。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金融机构要拓宽金融支持领域,加大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各地要制定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各级畜牧兽医、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科技、农机、税务、物价、保险、金融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及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已投保的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未投保的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妥善存放病死畜禽,做到及时申报登记,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销售、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要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和屠宰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重点检查以畜禽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强化沟通协调,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建立各执法主体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为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附件: 1.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项目表
  2.日处理10吨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参考标准及投资概算(高温高压化制工艺)
  3.日处理10吨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参考标准及投资概算(高温发酵工艺)
  4.日处理10吨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参考标准及投资概算(碳化工艺)
  5.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建设参考标准及投资概算
  6.畜禽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参考标准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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