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3)》的标准升为正式兽药国家标准,原同品种地标升国标试行标准同时废止。列入《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3)》的兽药国家标准另发。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3)》的兽药产品需按照兽药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实施监督检验。其中,对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可在公告发布之后的6个月内仍按我部原发布的《试行兽药质量标准》实施监督检验。
三、列入《补充资料目录(3)》的兽药生产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并于3个月内按规定向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提交补充试验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注销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停止生产列入《兽药试行标准废止标准目录(3)》和《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目录(3)》中“废除依据”一栏标注“A”的产品,6个月后,该类产品不得经营、使用,违者按假兽药处理。列入《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目录(3)》中“废除依据”一栏标注“B”、“C”、“G”和“H”的,所涉及的企业停止生产,6个月后,所涉及企业的产品不得经营、使用,违者按假兽药处理。
五、各兽药检验机构和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转正标准,并将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
六、相关兽药生产企业对本公告公布的相关信息存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3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更正申请及证明性资料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核查,我部根据核查结果发布更正信息。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