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为统筹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禁养区划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畜牧业发展实际和畜产品供给需要,对禁养区划定方案提出合理建议,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畜禽禁养区划定进展情况。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在8月31日前,将已完成禁养区划定的县(区、市)的禁养区面积、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数量和养殖规模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
8月10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禁养区划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