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修改草案首选对违反标识相关基准义务的,违反标识转基因食品义务的以及禁止夸大虚假标识相关义务的食品相关业者规定了召回义务。还规定营业者采取必要措施诚实履行流通食品召回义务时,可酌情减免违反标识基准相关行政处分。
该修改草案还规定,还未告示规格基准的化学合成食品添加剂,适用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制定的暂时性规格基准。
目前销售为目的的食品中,从国民健康角度出发需要标记的事项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通过告示来规定。往后该告示中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名称、内容量及原材料名等内容,以便群众便于理解食品标识内容。
同时该修改草案对食药处长所执行的地方自治团体食品安全管理业务评估,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