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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产品入市监管收紧 违法生产严禁“以罚代刑”

2015-07-24      来源:农业部    
 
内容摘要:畜禽宰前检验必须进行“瘦肉精”抽检,屠宰企业对其屠宰、销售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须保证采购的畜禽产品来源可追溯,并向消费者明示肉品产地来源等信息。
  畜禽宰前检验必须进行“瘦肉精”抽检,屠宰企业对其屠宰、销售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须保证采购的畜禽产品来源可追溯,并向消费者明示肉品产地来源等信息。
  企业为畜禽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
  近日,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措施。
  根据意见,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属地化管理原则,抓紧推动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瘦肉精”抽检为宰前检验标配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畜禽屠宰检验检疫要求,严格畜禽产品准出管理。生猪屠宰企业须严格进行入场静养、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健全完善台帐管理制度。
  根据意见,凡是未经驻场官方兽医入场查验登记的生猪,不得屠宰。宰前检验环节中,要按照宰前健康检查、“瘦肉精”抽检等规定要求,做好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对发现的病害猪和“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生猪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宰后检验时,对每头猪都要进行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检验合格的胴体,方可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意见同时称,从事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的,要参照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的做法,逐步推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肉摊需向消费者明示肉品产地来源
  在畜禽产品准入管理方面,意见要求采购畜禽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畜禽产品进场检验、进货查验、查验记录、信息公示等措施,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经市场流向消费者。
  意见要求,采购畜禽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保证采购的畜禽产品来源可追溯。
  畜禽产品市场销售者要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摆放信息公示牌,向消费者明示销售者信息、肉品产地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接受消费者实时监督。
  杜绝“屡罚屡犯”出重拳
  意见对严厉打击肉及肉制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生产加工环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生产加工企业原料肉进厂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使用等作为检查重点,严厉打击采购未经检验检疫畜禽产品和生产加工不合格肉制品及肉源掺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经营环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严厉查处采购没有检疫检验证章或者检疫检验证章不全的畜禽产品,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畜禽产品和“三无”预包装肉制品等违法行为。
  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意见要求,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杜绝“屡罚屡犯”。
  此外,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监督执法要求。在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基础上,提出了屠宰检疫“五个不得”的“硬措施”,并要求各地将屠宰检验检疫作为屠宰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持续开展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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