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格要求养殖企业、养殖户、各生猪定点屠宰场及从事动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规定时,市农牧局和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加大了对养殖企业、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畜禽经营人员的监管力度,对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发放了《法律义务及责任告知书》;市农牧局与屠宰企业签订了《生猪定点屠宰场安全生产责任状》、与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了《赤水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牲畜定点屠宰安全监管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了农牧系统、屠宰企业对肉品质量安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了上市肉品的质量安全。
随着“畜牧兽医”五大行动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巩固行动成果,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严格要求养殖企业、养殖户、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及从事动物及其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认真落实“四不准、一处理”规定。“四不准”:一不准出售病死、死因不明及患病的畜禽;二不准私自转运病死、死因不明及患病的畜禽;三不准宰杀病死、死因不明及患病的畜禽;四不准食用病死、死因不明及患病的畜禽产品。“一处理”:凡从事畜禽养殖业的单位(个人)、从事畜禽屠宰的企业、从事动物及其产品经营的单位(个人)必须对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按农业部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病害畜禽及产品进入流通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