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地方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动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食品安全责任制进行考核。同时,明确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明确畜禽屠宰企业和采购畜禽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是进一步明确畜禽屠宰检验检疫要求,严格畜禽产品准出管理。要求生猪屠宰企业加强肉品品质检验员队伍建设,严格进行入场静养、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健全完善台帐管理制度。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驻场官方兽医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检疫规程,认真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有效保障出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三是进一步明确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措施,严格畜禽产品准入管理。要求采购畜禽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畜禽产品进场检验、进货查验、查验记录、信息公示等措施,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经市场流向消费者。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监督畜禽产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加强肉及肉制品监督抽检,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四是进一步明确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监督执法要求。在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基础上,提出了屠宰检疫“五个不得”的“硬措施”,并要求各地将屠宰检验检疫作为屠宰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持续开展专项治理。同时,对严厉打击肉及肉制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